這裏我們先不從意識形態上爭高論低,而是以經濟學的方法分析懲罰婚外情的利弊。看它能否達到預定的社會目標,即增加社會中高質量婚姻的目的能否通過懲罰婚外情達到。
我們先從婚姻的屬性開始。在《婚姻法》專家意見稿中,第一次確定了配偶權。所謂配偶權是指婚姻雙方對對方負有一定的責任,一旦某一方對另一方出現背叛行為,如發生婚外情,背叛方將要受到懲罰。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婚姻是一張受法律保護的長期合同,要解除這一合同,離婚是唯一的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則是違約,應該受到懲罰。因此,配偶權可以解釋為婚姻雙方在婚姻這個長期合同中所具有的權利。從社會角度來看,婚外情對導致其他家庭的跟風,讓更多的人發生婚外情,隨之也會產生更多的受害者。另外,婚外情的泛濫會導致那些忠誠於婚姻的人因為怕受到傷害而害怕結婚。如果婚姻對社會來說具有正麵的價值,這些忠實於婚姻的人不結婚就是社會的損失。
不過,承認配偶權並不意味著懲罰婚姻違約行為就一定能夠達到增加社會中高質量婚姻的目的。法律經濟學裏對有效違約是這樣定義的:當違約的社會收益大於其成本時,違約是有效的。一個法律條文如果誘使較多的有效違約,則是一個失敗的法律條文,要盡量避免這樣的條文出現。如果某些人的婚外情屬於故意違約,應該受到懲罰;但是,如果有些人的婚外情是基於婚姻感情的破裂,是一種正常的追求,則沒有必要對此實施懲罰,否則隻是增加了沒有愛情的死亡婚姻,是會降低社會收益的。對後一類人來說,違約是有效的。那麼,懲罰婚外情是否會誘使這樣的有效違約?
通過經濟學分析發現,離婚成本的高低對婚外情的懲罰能否奏效起著決定性作用。就中國目前的情況而言,雖然法律對離婚的限製很少,但來自家庭和社會的壓力使得離婚對多數人來說仍是一種高成本的行為,於是便有了“懶得離婚”之說。
在極端的情況下,法律對婚外情的懲罰可能會成為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打擊無辜者的工具。例如,一位農村女子因為家裏沒錢,在父母的逼迫下嫁給了一個不喜歡的人,婚後受到丈夫的打罵,不得已,隻好外出打工,然後遇到了一個自己喜歡的男人,兩人住在了一起。如果婚外情受法律的懲罰,這位女子的丈夫就可以通過法律來懲罰她。對於這些人的婚外情,似乎更應該用法律來保護,而不是用法律來懲罰。
所以,中國目前要做應該是增加人們選擇婚姻對象的自由度,降低離婚成本,使離婚和家庭重組更加容易,而不是懲罰婚外情。
離婚固然對社會不利,但離婚率上升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整個社會的變遷造成,法律懲罰並不能扭轉這一事實。即使法律懲罰可以減少由婚外情所導致的離婚,但這種法律保護下幸存的婚姻很可能是名存實亡的婚姻,而不是現代社會所需要的高質量的婚姻。試問:在封建社會中離婚率很低,難道是說明道德水平很高嗎?有正當的離婚理由,比如說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可能重歸於好,離婚對家庭夫妻雙方都是幸事。所以,對婚外情的懲罰,法律可以讓位給非正式約束,如輿論、社會網絡、親朋等,其結果可能反而會更好些,因為誰是誰非隻有在特定的社會中更容易識別。
曾使中國人心向往之,並在《詩經》中歌之詠之的“生死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相約偕老”,已成為一幅曆史畫卷,等待中國人的將是什麼樣的婚姻狀態,任何人心中都沒有數。但我們相信,婚外情也好,離婚率高也罷,婚姻必將朝著一個更為成熟的方向前進和發展。
一條命值多少錢
《中國青年報》曾經報道了重慶市江北區某中學的3名花季少女,搭乘同一輛三輪車,在同一條街,遭遇車禍喪生,3個家庭遭受了同樣的悲痛。然而,遭遇同一車禍的兩個城市戶口女孩都得到20多萬元賠償,農村戶口的女孩死亡卻隻得到5萬多元的賠償?不及有城市戶口的同學的一半。
很多人發出這樣的質疑:3名少女同遭車禍,為何賠償不同?不是說人人平等嗎?法律為什麼不一視同仁地對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