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法律公正VS經濟公平(1)(3 / 3)

超市的處理究竟是否合理?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超市偷一罰十的做法是錯誤的,超市並非執法機關,沒有資格認定顧客是否有偷竊行為。退一步而言,即使真是小偷,超市也無權對其施以罰款,因為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主體隻能是行政機關。對於有偷竊嫌疑的顧客,超市隻能將其移交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查實後再施以治安處罰。他建議徐女士通過法律途徑或者向消委會投訴來處理此事。也就是說,在現行的製度下,超市不可以對偷竊者進行處罰。

生活中,超市業正以活力四射的魅力吸引著消費者,給消費者帶來極大的便利,與此同時,超市失竊現象也逐漸升溫,成為商家共同麵對的問題。

鏡頭一:超市出售的服裝上都訂有防盜扣,有人卻剪掉防盜扣,將衣服直接穿出超市。 

鏡頭二:一超市上架了10桶某品牌高檔奶粉,一段時間後竟有8桶被人偷走。後據抓獲的女賊介紹,她是把奶粉放在懷裏抱的小孩身上帶出超市的。 

鏡頭三:一中年婦女竟將一桶5公斤的食用油偷出,她使用的是何高招?原來她用的是“腿功”,用雙腿夾住油桶,利用長裙的遮掩,把油慢慢地移出超市。

這僅是竊賊的部分招數,據超市工作人員介紹,偷竊者們的招數五花八門,有的把包裝留下,東西偷走,有的是把便宜商品的條形碼貼在貴的商品上。

據介紹,超市正常的損耗率為3‰,而有的大型超市的失盜率為1%,一年就是上百萬元。能否有效地防範偷竊行為關係到超市的績效甚至生存,而現行的防範製度明顯力度不夠。

有家超市逮著一個偷口香糖的學生,一包口香糖價值一元多錢,送公安機關,案值太低,罰款又不行。又如,一個人半個月偷了5次東西,而抓住後按規定送至派出所,一方麵加大了超市的成本,另一方麵,派出所往往是根據治安條例教訓一番後放人。

無奈的商家開始打起擦邊球:偷一賠十。商家把人們很敏感的“罰”改為“賠”,因為他們也知道,商家是沒有處罰權的。“偷一賠十是商圈內約定俗成的規定”,一些超市老總這樣解釋。但這個約定俗成是站不住腳的,消費者一旦訴之法律,商家肯定要敗訴。

總之,現行的處罰製度具有明顯的缺陷,超市裏的偷竊行為屢禁不止,防不勝防。

那麼,我們該如何看待超市的偷竊行為呢?偷竊是典型的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行為。經濟學家戈登·塔洛克在《關稅、壟斷和偷竊的福利成本》一文中明確指出,從表麵上看,偷竊是一種純粹的物質轉移,它根本不涉及福利成本的損失,它隻是使財富從甲方轉移到乙方手中。但是,塔洛克的研究指出:偷竊行為的發生一個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它必然會在另一方麵促使人們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資源用於進行反偷竊。這些反偷竊的人力、物力、資源本身就構成偷竊的成本。從數量上看,偷竊的成本就是私人成本和國家成本兩部分之和。從該成本的變化趨勢來看,它還會隨著偷竊行為的發生不斷上漲。隻要竊賊存在,偷竊行為存在,就會不斷地有大量的資源投入到這種實質上是相互抵消、不增加任何產出的活動中去。

目前的製度明顯地對偷竊者的懲罰不力,偷竊者隻承擔了部分偷竊的社會成本,從而激勵了偷竊行為。而越來越多的偷竊行為促使超市安裝更加先進的保護裝置,增加相關人員。由此,偷竊行為帶來的社會成本是非常巨大的。

偷竊行為侵犯了超市經營者的利益,理應得到合理的補償。在現實生活中,偷竊成功的概率並不低。犯罪經濟學警示我們,隻要偷竊行為被發現的概率較低,或對偷竊處罰力度較輕,使偷竊者的預期收益大於偷竊的預期成本,偷竊者就會實施其偷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