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將自己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農民獲得相應的房屋價款,當然房屋價款不能被個別農民據為己有,應當上交給集體組織,用於集體經濟的發展。可見,無論是房屋還是土地的價值在動態的過程中都體現出來。
但是,“小產權房”必然會在利益上對某些方麵產生傷害。
第一,小產權房傷害了國家的利益。在小產權房業主中,大家普遍認為小產權房之所以不被承認是因為侵犯了國家利益。的確,小產權房是集體土地,不能上市交易,由鄉政府直接開發,這就省掉了土地出讓金,即購地成本。土地出讓金通常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收益,即“地價”。這些鄉鎮政府違規開發土地使集體土地非法入市,造成國家土地出讓金大量流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
第二,小產權房也傷害了一部分農民的利益。某些鄉鎮賣出小產權房後所獲資金直接劃入了鄉鎮府財政收入,卻沒有落到農民口袋裏。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某些地區的村委會強占土地,或是隻給農民微薄的補貼。大量的財富被截留,導致了這些失地農民的貧困,與此同時也加深了他們對政府、國家的不信任感。
第三,小產權房業主也是受害者。很多人會產生這樣的疑問:那些小產權房業主花上十幾二十萬就能有一套大房子,他們應該受益最大,又怎會有利益受損之說?表麵上,那些無力購買大產權房子的低收入者確實享受到了小產權房的好處。但是這一切都沒有法律的保障、國家的承認,而他們手中所有的同村委會簽訂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村委會不屬於國家機關,不是行政組織,隻是村民自治組織,他們無權力開發集體所有的土地。因此,與村委會簽訂的合同根本無法保護小產權房業主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生糾紛,法律將很難保護夠買小產權房的業主。
第四,被小產權“傷害”最深的,應該是開發商。小產權房的出現暴露了房地產業開發成本,大產權房雖然多了土地成本和一些稅費,但價格也不至於是小產權房價格的兩倍以上。小產權房將大產權房的暴利披露得淋漓盡致,被揭了短的房地產商坐不住了,終於喊出了“買小產權房如同偷東西”。而這並不是矛盾的全部,小產權房熱銷導致了正常的商品房有價無市的局麵,這就切切實實地觸到了商品房開發商的利益了。農民搶了他們的蛋糕,合法化後他們更加“岌岌可危”。
第五,部門利益和官員利益將由於“小產權房” 的出現而大打折扣。很少有人想到,房價越高,會給房地產局、建委、土地和規劃局等這些部門帶來什麼“真真切切”的實惠。小產權房的出現,無疑要打破了高房價下這些部門和官員利益的“潛規則”。
主管部門不歡迎,而購房者卻極力追捧,如何很好地解決“小產權房”尷尬的處境,我們是不是該給“小產權房”轉正呢?
房產商孟曉蘇認為禁止並不是最好的做法。他認為,雖然目前“小產權房”仍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但曆史證明,推倒製度樊籬的往往是最廣大的人民群眾。改革開放過程中,土地承包製與農民集體進城,最初都是違法的,而事實證明,這種違法行為恰恰推動了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具體到土地產權流轉方麵,未來的方向便應該是打破政府的獨家壟斷,實現多元經營,以實現土地價值的真正回歸。
知名學者易憲容也明確表示,將小產權變為大產權,將不合法變為合法,製定法律出來保護是一個必然。小產權房和我們現行法律是不相容的,但還如此盛行的背後是小產權的合理性。如果商品房的價格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小產權房就不會有生存的空間。如果小產權房對買不起高價房的百姓有利,政府應該修改現行法律。政府應該維護民眾的利益,妥善處理小產權房。
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不同的觀點。有律師認為,隻要城鄉土地二元製管理製度沒有消除,鄉鎮集體土地轉為城市用地,就沒有相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小產權房”轉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不管如何,很多人都在期待著小產權房的合法化身份。
超市偷竊者有罪
徐女士到某超市購物,買了一些日用品準備離開時,門口的警報器響了,顯示有商品未付錢。仔細一查,原來是徐女士在超市試穿的一件標價29元的衣服未付錢。超市工作人員將她帶到一間辦公室內處理,最終是交了10倍的罰金即290元,又按標價交了29元帶走了那件衣服。回去後,徐女士越想越氣,當即撥打了12315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