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回顧新產品開發、組織整合以及吸收能力的相關文獻,並對相關研究進行簡要述評。本章的基本結構如下:第1節對新產品的定義、新產品開發階段、新產品開發的關鍵成功因素以及新產品開發績效的衡量等相關研究進行簡要介紹;第2節對組織整合的內涵進行探討;第3節介紹組織整合的理論基礎,並對各理論關於組織整合的觀點進行比較分析;第4節對組織整合與新產品開發的現有研究加以論述;第5節簡要介紹吸收能力的相關研究。第6節指出現有研究的不足,並提出本書的研究定位。

2.1新產品開發的相關研究

關於新產品開發研究的論述頗多,本節將重點圍繞新產品定義、新產品開發階段、新產品開發的關鍵成功因素以及新產品開發績效的衡量等相關文獻進行探討。

2.1.1新產品的定義

熊彼特(Schumpeter,J.A.)在1928年首先提出了創新的概念之後,不少學者對技術創新的內涵進行了研究。美國國家基金會於1976年將創新定義為將新的或改進的產品、過程或服務引入市場,將模仿或不需引入新技術知識的改進劃入技術創新定義的範疇中。傅家驥等(1999)將技術創新界定為:企業抓住市場潛在的盈利機會,以獲得商業利益為目標,重新組織生產條件要素,建立起效能更強、效率更高和費用更低的生產經營係統,從而推出新產品、新生產方法、開辟新市場、獲得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供給來源或建立新的組織,它是包括科技、組織、商業和金融等一係列活動的綜合過程。上述關於技術創新的定義表明,新產品開發屬於技術創新的重要內容之一。

對於新產品的定義,國內外學者專家有不同的看法。SandsandWarwick(1977)主要從產品的角度來進行新產品的定義,並將新產品分成九類:(1)產品提供全新的功能;(2)改進產品現有的功能;(3)現有產品的新應用;(4)產品提供了附加功能;(5)產品出現於新市場;(6)產品以較低的單位成本來吸引更多的買者;(7)現有的產品向另一存在的產品整合;(8)降級的產品;(9)外型改變的產品。Booz,Allen,Hamilton(1982)以產品對公司的新穎程度以及產品對市場的新穎程度兩個主軸,將新產品分為六類:(1)全新產品:創造全新市場的新產品;(2)新產品線:使公司首次進入某現有市場的新產品;(3)現有產品線增加的產品:補充公司現有產品線的新產品,如包裝大小、口味等;(4)現有產品的改良與更新:改進性能或提供較大認知價值及取代現有產品的新產品;(5)重新定位:將現有的產品導入新市場;(6)降低成本:提供性能相同但成本較低的新產品。Tushman&Nadler(1986)指出創新對公司而言,是創造出任何新的產品、服務或工藝,而多數成功的創新是累積有效的產品和工藝的改變或是以創造性能力結合現有的技術和創意,所以新產品開發主要有以下三類:(1)漸進式創新;(2)綜合式創新;(3)突破式創新。Gobeli&Brown(1987)從生產者的觀點及消費者觀點將新產品開發分為四類:(1)漸進性創新:依賴現有生產經驗,新科技的使用程度不高,消費者所感受的利益增加也不大;(2)技術性創新:使用新技術的程度較高,但消費者所感受的利益增加程度不高;(3)應用性創新:並沒有使用新科技,利用創意使產品產生新的用途,消費者感受的利益增加程度相當高;(4)激進性創新:使用新技術來創新產品,消費者所感受的利益增加程度相當高。Meyerr&Utterback(1993)在有關產品簇(familyproduct)的創新模式研究中,將新產品創新類型分為:(1)平台概念產品創新:產品開發時並沒有引進核心技術,其主要目的在降低成本或產生新的產品組合。(2)新一代產品創新:需具備核心技術的創新。Gilbert(1995)認為產品創新可分為兩類:一是發明(Invention);一是采用(Adoption)。所謂發明是指產生一種對任何人而言都是全新的產品或服務;而采用是指采用創新公司的發明,改善其產品的形狀、質量或降低成本甚至以不同方式銷售。Rochford&Rudelius(1997)將新產品的定義分為三種不同的觀點來探討:第一類是消費者觀點:基於新產品是否提供給消費者更好的效益。第二類是企業觀點:企業對新產品相關的市場、技術及製造方式上是否新穎。第三類是市場觀點:基於新產品是否具備現有產品沒有的功能,即產品創新要能創造出新市場。Song&Montoya-Weiss(1998)將新產品分為兩類,即真正的新產品(Reallynewproduct)與改良式新產品(Incrementalproduct)。真正的新產品必須是該行業中在技術上從未被用過,且會造成產業衝擊或產業的轉變。改良式新產品是現有產品的改造、精練或強化。Kotler(2000)認為僅約有10%的新產品是屬於真正創新,而且這些產品多具有較高的成本與風險,大多數公司的新產品活動為改進現有的產品。Kotler(2003)著重於產品本身的特性,認為新產品包括的種類有:(1))原創性產品(OriginalProducts);(2)改良性產品(ImprovedProducts);(3)修正性產品(ModifiedProducts);(4)通過公司內部研發的新品牌(NewBrands)。除了產品的特性外,Kotler也認為應該同時考慮客戶是否認為此產品足夠新穎。畢竟產品最終消費者是客戶,唯有客戶認為產品夠創新,才能在市場上造成一種新產品的印象。綜合以上學者的論述,參考(Rochford,Rudelius,1997)的觀點,本研究把新產品定義為:隻要滿足技術新穎度、市場新穎度或能夠提供客戶更好價值三個標準中任何個或一個以上標準的產品都是新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