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包公斷案”,取得決斷上的主動權
“包公斷案”的特點,是重調查、重證據、嚴格依法辦事。處置突發性事件,同樣需要這種藝術和風格。這就要求管理者勤於調查,把事件真相弄清楚,嚴格依法照章處置。在處置中不徇私情,不畏權勢,真正做到“不唯書,不唯上,隻唯實”。這樣,決斷正確,反響會更好。如果事實掌握不準,決斷一錯,就會增加若幹倍的工作量。若是處置事件當中有徇私謀利行為,就更會引起群眾不滿,把事情弄壞。
(4)“宜粗不宜細”,取得工作上的主動權
處置突發性事件時,通常來講,“宜粗不宜細”。要先抓主要矛盾,查主要對象,找主要原因。凡與事件無關的不涉及,對於一時難弄清的線索,特別是與事件關係不大的問題,可先擱一擱,必要時再補查。力求抓住主要問題突破,取得工作上的主動權,及早公布事件真相,以便爭取多數群眾,快速緩解矛盾,平息事端。
(5)“不留尾巴”,取得防患上的主動權
在處置突發性事件中,既要能快則快,果斷了結,又要慎之又慎,妥善處置。防止隻顧眼前快平息,不顧長遠留後患。要態度鮮明,不含糊,不留尾巴。並要有準確、齊全的文字依據,形成有權威、有法律保障的協議或《紀要》,隨時整理入檔,以便防止今後出現反複。
處置突發性事件,在“沉著應戰,妥善處置,積極疏導,促進穩定。”
的前提下,還應嚴格堅持五條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2]堅持公道正派的原則。
[3]堅持分級負責的原則,哪裏出現突發性事件,就由哪一級政府或單位負責。
[4]堅持維護安定團結的原則。出現突發性事件,在處置中應從團結的願望出發,向穩定的目標努力,真正體現穩定社會大局,穩定群眾情緒,穩定工作秩序。
[5]堅持有利於生產力發展的原則。像邊界糾紛一類引起的突發性事件,必須按照“三個有利於”的原則調處糾紛,解決矛盾。凡對生產有益的,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就堅持和維護。並在調處中尊重曆史、尊重實際、尊重現行政策。
總之,有依據的照依據調處,無依據的完善依據。做到既處置了突發性事件,又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