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抑製掉孤立的行為(2 / 2)

雖然有機體的內在本質是行為的一種決定因素,但並不能說本質是唯一的決定因素。文化背景也是行為的決定因素,機體是在文化背景中活動的,而文化背景對於決定機體的內在本質已經很起作用。

最後,另外一組行為的決定因素可以被統劃到“直接情況”一類。行為的目標和宗旨是由機體的本性決定的,通向目標的途徑是由文化決定的,而直接情況卻決定著現實的可能性和不可能性:哪一種行為是明智的,哪一種不明智;那一個局部的目標可以達到,哪一個不能達到;什麼能提供一種手段用來達到目的。

在多方思考以後,就很容易理解,行為為什麼並不總是性格結構的有效指標。因為行為如果受外部情況和文化決定的成份同受性格決定的成份同樣大,如果它隻是三組力量之間的一個妥協構造,它就不大可能成為它們心中任何一個完善的指標物。這同樣也是一種理論性的陳述。

實際上,通過某些技術手段,例如,通過行為決定因素的情況變得足夠模糊,就可以把它抑製掉,正像在各種投射實驗中。或者有時,有機體的要求是如此不可抗拒,如在瘋狂狀態中,以至於外部世界被否認、被藐視,文化被蔑視。部分地排除文化因素的主要方法是精神分析學的談話關係和感情轉移。

在某些其他情況中,文化的強製已被削弱,如在酩酊狀態,狂怒狀態,或其他無控製行為的狀態中。同樣,也有許多文化沒有能夠調節的行為,例如各種由文化所決定的主題的變化,即表現性運動,這些微妙變異是下意識地覺察到的,或者我們也可以研究相對來說不受抑製的人所具有的行為。在文化的強製尚不強大的兒童身上,在幾乎可以被忽略的動物身上,或者在其他社會中,這樣我們就可以通過對照來排除文化的影響。

這為數不多的幾個例子表明,一種高明的、在理論上站住腳的行為研究能夠告訴我們一些有關人格內部組織的情況。我們可以“抑製掉”或消除掉文化和環境的影響,從而在實際運用中,行為有時可以成為性格的有效指標。

在性格和行為衝動之間可以建立起緊密得多的相互關聯。的確如此,這種關係緊密得足以把各種行為衝動本身看做是症候群的一部分。這些衝動所受的外界和文化的製約要比外部行為活動少得多。我們甚至可以這樣說,我們之所以研究行為,是因為把行為當作行為衝動的一個指示標準。它如果是一個有效指標,就值得研究;如果不是,就不值得研究——如果我們研究的最終目的是了解性格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