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安全保衛管理製度 (4)(2 / 3)

5車間、工廠、倉庫、寫字樓應做到人走關機、關燈、關電源,防火器材置放規定地點,非滅火不得動用;違者罰款20~100元。

6防火通道不得堵塞,安全門上班時不得上鎖,物料定點擺放,違者罰款50~100元。

7配電、空調、電梯機房及設備周圍不準堆放可燃雜物品,嚴禁煙火,違者罰款50~100元。

8部門內部任何改、擴、新建及裝修,需報行政部審查批準方可預算與動工,違者罰款100~1 000元。

9各生產部門要配備1~2名責任心強、素質高的義務消防員,協助部門負責人檢查危險點、電器線路開關等車間消防安全狀況;參加公司組織的消防安全活動。

第三條 倉庫防火安全規定

1庫內物品應分類存放,易燃品、有化學相互作用物品應分庫擺放,庫內應通風良好,包裝破損應及時處理,並留出主通道寬1~15米,貨物與房頂、燈之距離不小於05米。

2倉庫內電器設備周圍及開關下禁堆物品;照明限60瓦以下白熾燈,燈應裝在通道上方;不準用可燃物做燈罩;不準用插座、碘鎢燈,電爐、電烙鐵、電水壺等加熱設備;存放易燃品倉庫電器及排氣係統均須為防爆型,並不得設休息室;總開關應置放庫外。

3物品入庫禁帶火種,堆積一年以上物品要采取翻堆清倉,防止自燃。

4夜間值班保衛人員應堅持查庫,防止事故。

5違反上述規定,給予罰款50~500元,造成嚴重後果者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四條 宿舍防火安全規定

住宿人員應嚴格遵守用電、燃氣的安全規定,若電器線路損壞,應即通知行政部維修,人員離開宿舍必須關電;需增加電器設備或線路須報請批準,不得私自亂接、改線;自覺接受消防人員的防火檢查,違者罰款50~200元。

第五條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為公司重點消防防範單位,由倉儲部專管員管理,行政部監督、指導。

2公司易燃易爆品由倉儲部統一保管、發放,集中存放,各部門領料員應具備消防知識。

3易燃易爆品領、發、搬運應輕拿輕放,開啟器須用銅質工具,嚴禁敲打撞擊。

4禁止一切機動車輛駛入倉庫內,入庫人員不得穿戴易生靜電的織物及鐵釘鞋,不得帶火種入庫,並遵守庫房要求。

5雷雨天暫停發放易燃易爆物;嚴禁在露天使用易燃品;用易燃品清洗的產品零件,應待其揮發後再入烘爐。

6違反上述規定的,罰款150~1 000元。如在庫區範圍內吸煙者立即開除,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六條 消防器材

由行政部定期檢查、換液,保證有效使用,並標明有效期,各部門滅火器由義務消防員負責維護、保養,有漏泄及時報行政部更換。

第七條 應明確防火責任人,報行政部並嚴格執行廠消防安全規定,接受本公司檢查,如有違規,公司有權責令停工,給予罰款,限期整改,罰責任人100~200元,工程負責人500~1 000元(或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八條 公司三級安全防火檢查

1一級檢查由班組長負責。每天檢查作業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情況,有上下班的應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交接,有問題應及時處理不得拖延。

2二級檢查由部門主管負責。經常檢查各班組消防安全情況,並每周組織各有關人員進行一次較全麵的檢查。

3三級檢查由公司負責。消防安全人員會同動力、維修人員及有關部門人員每半月一次進行有重點的檢查及抽查,並將隱患整治要求彙集,報廠領導審批後組織實施,並向全廠公布。

第九條 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

公司消防工作采取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的組織、管理、監督、宣傳、教育、檢查與消防機關的聯係由行政部歸口負責。本公司消防第一負責人為工廠總經理,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為部門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