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動火安全規定
凡經批準動火的部門,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做到“四要”,動火後做到“一清”。
1動火前做到“八不”:
(1)動火申請沒有批準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幹淨、未排除殘存液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有受熱膨脹、爆炸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其他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其他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麵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8)未配備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1)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動火中發現火勢要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後“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工作負責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 防盜工作日常管理規定
第一條 經常對員工進行法製教育,加強員工的法治意識。
第二條 製定各種具體的安全防範規定,加強日常管理,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這些具體規定主要有:
1辦公室鑰匙管理規定。
2收銀管理規定。
3會客製度。
4財物安全管理規定。
5貨倉管理規定。
6更衣室安全管理規定。
7員工宿舍管理規定。
第三條 在公司易發生盜竊案件的部位,裝置監控器、防盜報警器等安全防範設備。
第四條 積極配合人事部做好員工的思想品德考察工作,以保證員工隊伍的純潔。如發現有不適合的人員,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換或辭退。
第五條 保安部人員要加強日常巡查工作,如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時報告。
◎ 財物失竊處理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有關人員須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查看該房門是否有明顯損壞或是被硬物撬開的跡象。
第二條 開門進入房間後,須查看房內之物是否淩亂,行李或提箱、櫥櫃是否被撬開。
第三條 檢查商品櫃台玻璃、擋板等有無明顯被移動的痕跡。
第四條 不可移動現場擺設、觸摸任何物件,須用攝像機拍攝現場。
第五條 及時封鎖現場,不準任何人進入。
第六條 觀察有無形跡可疑人員出入,記錄被竊物品價值、盜竊時間等。
第七條 執法人員到現場後,須協助其工作,為執法人員提供資料影印副本,以做好內部調查。
第八條 對所涉及的各部門人員進行調查並錄取口供,同時對重點部位和個人進行嚴密調查。
◎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人、使用人和部門領導人是該項安全管理責任人。
第二條 易燃易爆物品應指定專人購買、保管、發放、使用,必須嚴格領取、存放、發放手續,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第三條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人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使用過程中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庫內不得使用移動式照明燈具、碘鎢燈和60瓦以上白熾燈。
第四條 凡經營的危險商品應本著進多少賣多少的原則,須在指定倉庫存放,庫內不許點燈、穿釘子鞋,不得私自保管。
第五條 企業要害部位及倉庫應根據本製度製定出相應的部門具體管理措施,並報安全保衛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