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如何選擇支付工具(2 / 3)

(2)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將彙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付款人看到彙票叫做見票,提示可分為兩種。

①付款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彙票,要求付款。

②承兌提示。遠期彙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彙票,付款人見票後辦理承兌手續,到期付款。

(3)承兌(Acceptance)。付款人對遠期彙票表示承諾到期付款的行為。其手續是由付款人在彙票正麵寫明“承兌”字樣並簽字,同時注明承兌日期,然後交給持票人。付款人,一旦承兌,即成為承兌人,承兌人負有在遠期彙票到期時付款的責任。

(4)付款(Payment)。即期彙票在持票人提示彙票時,付款人即應付款。遠期彙票則在經過承兌後,在到期時由付款人付款。

(5)背書(Endorsement)。背書就是轉讓彙票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即由彙票持有人在彙票背麵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然後把彙票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經背書後彙票的收款權利便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還可以通過背書方式再次轉讓,這樣彙票可以通過背書不斷轉讓下去。背書有3種方式。

①特別背書。在背書時記載被背書人,然後再簽上背書人名字。經記各背書的彙票,被背書人可以再做背書繼續轉讓。

②空白背書。即僅在彙票背麵簽上背書人自己的名字,而不記載誰是被背書人,因此又稱無記名背書、略式背書。持票人抬頭的彙票經空白背書後即成為來人彙票,受讓人不用再背書,僅憑交付即可轉讓彙票權利。

③限製背書。即對被背書人做出限製性規定,從而使彙票不能再被繼續轉讓的背書。

(6)貼現(Discount)。一張遠期彙票的持有人如想在彙票到期日、付款人付款之前先取得票款,可以經過背書轉讓彙票,即將彙票貼現。所謂貼現是指彙票持有人向受讓人背書,受讓人受讓時扣除從轉讓日起到彙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及一定手續費後,將餘額付給持票人的行為。作為受讓人的銀行可以繼續轉讓,也可要求受票人在到期日付款。

(7)拒付(Dishonor)。持票人進行付款或承兌提示時,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承兌。除了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外,付款人拒不見票,死亡或宣告破產從而使付款事實上不可能時,也稱為拒付。

4.彙票的適用範圍

彙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證券,彙票傳統上用於異地付款,屬於銀行信用。收款人可在一城市銀行做了彙票帶到另一城市銀行進賬。因而,進出口貿易貨款收付中大量采用。

(二)本票在貨款結算中如何運用

重要提示9-3

什麼是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保證在見票時或一定時期內,對後者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麵承諾。簡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對受款人承諾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按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稱為商業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銀行簽發的稱為銀行本票。一般本票又可按付款期限分為即期本票和遠期本票,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

1.認識本票

本票一般據有以下主要內容。

(1)標明“本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承諾。

(3)付款時間和地點。

(4)受款人名稱或其指定人。

(5)出票日期和地點。

(6)出票人簽名。

2.運用本票

我國《票據法》規定的本票,限於銀行本票。銀行簽發的見票即付不記名本票,可以代替現金流通,因此,各國對簽發銀行本票均有一定的限製。我國《票據法》第75條規定:本票出票人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在進出口貿易結算中使用的也大都是銀行本票。

(1)銀行本票的要式必須齊全。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

(2)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用於支取現金,但現金本票隻限於個人之間結算。

(3)銀行本票見票即付,當場抵用。

(4)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