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管理的領導職能(2)(3 / 3)

2.民主型領導方式

所謂民主型領導方式,是指領導者與下屬共同討論,集思廣益,然後再進行決策,要求上下融合,合作一致地工作,其特點是:(1)所有的政策是在領導者的鼓勵和協作下由群體討論而決定的,而不是由領導者單獨決定。製定的政策是領導者和其下屬的共同智慧的結晶。(2)分配工作時盡量照顧到個人的能力、興趣和愛好。(3)對下屬的工作不安排得那麼具體,使個人有相當大的工作自由、較多的選擇性和靈活性。(4)主要應用個人權力和威信,而不是靠職位權力和命令使人服從。談話時多使用商量、建議和請求的口氣,下命令僅占5%左右。(5)領導者積極參加團體活動,與下級無任何心理上的距離。

3.自由放任型領導方式

所謂自由放任型領導方式,是指領導者的職責主要是提供與組織有關的材料和情報,給下屬更多的自主權和靈活性。其特點是:(1)工作事先無布置,事後無檢查;(2)權力完全給予個人,個人自由度大;(3)組織無規章製度,完全憑借個人的自覺性。

勒溫認為,這三種領導方式中,隻有民主型領導方式是最好的。但它們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供選擇的不同方式。

(二)領導行為連續統一體理論

羅伯特·坦南鮑姆(1915—2003),畢業於美國芝加哥大學,獲博士學位,後長期在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工商管理學院任教。對領導行為、敏感性訓練和組織發展等方麵做出了開創性的貢獻。主要著作有:《怎樣選擇一種領導模型》(1958年,與施密特合著)、《領導和組織:一種行為科學觀點》(1967年)。沃淪·H·施密特曾在美國華盛頓大學等多所大學任教,1955—1977年間與坦南鮑姆共事,在公共管理方麵有突出貢獻。主要著作有:《組織的新領域與人類價值觀》(1970年)、《誰把孔雀變黑白了》(2003年)。二人都曾擔任企業的谘詢工作。

坦南鮑姆和施密特於1958年提出了領導行為連續統一體理論。他們按照領導者運用職權的程度和下屬享有自主權的程度,把領導行為模式看作是一個連續變化的圖普,是以專權獨斷為一端、以高度放任為另一端連續7級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領導模式,並進行分析,就有出現不同的領導方式:

同時他們還提出了領導模式的選擇問題,即采取何種領導模式以及何種領導模式可行有效,一般與以下因素有關係:一是領導者方麵的因素,包括領導者的價值觀念、領導者對下屬的信任程度、領導者對領導方式的偏好和傾向、領導者在不確定環境中對安全感的需求;二是下屬方麵的因素,包括下屬主動要求有比較多的獨立性、下屬準備承擔決策的責任、下屬相對來說比較能夠接受模糊性、下屬對工作任務或問題本身有興趣並認識到其重要性、下屬理解並完全讚同整個組織的總體目標、下屬充分具備解決問題或完成任務所必需的知識和經驗、下屬已經習慣於參與決策的想法和做法;三是環境方麵的因素,包括組織的類型和性質、群體能否在一起工作、工作任務或問題本身的性質、時間壓力。

因此,他們認為,一個成功的領導必須敏銳地認識到在某一特定時刻影響他們行動的種種因素,準確理解他自己、他領導的每一個人以及組織和社會環境,並根據自己的理解和認識,確定自己的行為方式。

(三)領導係統理論

領導係統理論又稱第四係統理論,是密執安大學的現代行為科學家倫西斯·利克特(R·Likert)教授和他的同事做了長達30年的研究,將領導行為連續統一體理論進一步推演,並以數百個機構為對象進行領導方式的研究,提出的一種對領導方式分類的模型。

1.剝削式的集權領導:“專權命令”方式。非常專製,習慣自上而下發布信息和命令,而不注意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饋,很少信任下屬,采取使人恐懼與懲罰的方法,決策權限於最高層。

2.仁慈式的集權領導:“溫和命令”方式。采用獎賞與懲罰並用的激勵方法,允許一定程度的自下而上的溝通,向下屬征求一些意見,授予下屬一定決策權。

3.協商式的民主領導:“商議—討論”方式。對下屬報有相當大的但又不是充分的信任,在最高層製定主要政策和總體決策時,允許低層部門做出具體問題決策,並在某些情況下進行協商。

4.參與式的民主管理:“集體參與”方式。對下屬在一切事物上都報有充分的信心和信任,總是從下屬獲取設想和意見,並積極地加以采納。這是領導群體的最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