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入調查,掌握情況
“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領導者要成功地解決下屬之間的糾紛,必須首先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在調查中不能走馬觀花、浮光掠影;既要聽原告的,又要聽被告的;既要聽當事人的,又要聽旁觀者的。在深入細致的調查基礎上,再對占有的材料進行係統的分析和研究。通過調查研究要掌握下列情況:第一,糾紛的起因、經過、現狀和趨向;第二,糾紛雙方的觀點、理由、要求和動向;第三,是無原則的糾紛?還是原則問題上的衝突?第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認識上的分歧?還是利益上的衝突?掌握這些情況後,領導者尋找對症之藥,調解糾紛的勝算自然大大增加。
2.與人為善,秉公辦事
領導者要成功地調解下屬之間的糾紛,必須抱著與人為善的態度。領導者積極調解下屬之間的糾紛,是為了使下屬之間消除積怨,放下包袱,振奮精神,加強團結,心情舒暢地投入到工作和生活中去;而不是抓住下屬的缺點毛病冷嘲熱諷,落井下石。領導者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要以滿腔的熱情,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堅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情理交融,相得益彰。
領導者要成功地解決下屬之間的糾紛,必須首先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掌握這些情況後,領導者尋找對症之藥,調解糾紛的勝算自然大大增加。
秉公辦事是指領導者在調解下屬糾紛的過程中要依據事實,對照規章製度,公正解決。而不能支持一方,打擊一方;抬高一方,貶低一方。
與人為善、公平正直是領導者成功地調解下屬之間糾紛的重要保證。
3.施加壓力,限期改正
施加壓力,限期改正,是指對矛盾時起時伏,長期糾纏不清,已經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糾紛雙方,在多次啟發誘導,耐心調解的基礎上,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和組織措施,對他們施加一定的壓力,讓他們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各自的缺點、毛病和錯誤做法,進而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
施加壓力,限期改正的具體途徑主要有三點:第一,集體幫助。即組織糾紛雙方各自所在部門有關領導者和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較大影響力的骨幹參加,集體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啟發和幫助,使其受到較大壓力,進而迅速醒悟。第二,責令檢查。即以組織或主要領導者的名義責令糾紛雙方作公開檢查,使其在壓力下冷靜反思,知錯改錯。第三,公開批評。即對糾紛雙方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開批評,指出他們的錯誤及其危害,並要求他們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
與人為善,公平正直是領導者成功地調解下屬之間糾紛的重要保證。
4.單刀直入,當場解決
單刀直入,當場解決,是指對不太複雜的糾紛,在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調解糾紛的領導者把糾紛雙方召集在一起,當麵鑼、對麵鼓,把矛盾揭開,把事實真相公開,當場把處理意見拿出來,讓糾紛雙方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