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FC國際金融公司
IFC,是國際金融公司的簡稱,是世界銀行集團成員之一。IFC成立於1956年7月,其宗旨是為發展中國家(會員國)私人企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提供貸款資金,同時促進發展中國家私營經濟的增長和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同時促進發展中國家私營部門的可持續投資,從而減少貧困,改善人民生活。它通過對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欠發達地區的重點生產性企業提供無需政府擔保的貸款與投資,鼓勵國際私人資本流向發展中國家,支持當地資金市場的發展,來推動私人企業的成長,促進成員國經濟發展,從而補充世界銀行的活動。它是世界銀行的附屬機構,但從財務製度和法律地位上看,它又是獨立的經營實體。公司的組織結構與世界銀行一樣,最高決策機構是理事會,並設有管理日常業務的執行董事會。公司的正副理事、正副執行董事、經理都由世界銀行的正副理事、正副執行董事、行長兼任。國際金融公司利用自有資源和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籌集的資金為項目融資,同時還向政府和企業提供技術援助和谘詢。
由國際金融公司參與的項目通常能增強各方如外國投資者、當地合作夥伴、其他債權人和政府機構的信心,同時平衡各方的利益。為確保來自私營部門的投資者和貸款人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公司對任何單個項目從自有資金提供貸款和股本融資的總額作了限製。就新項目而言,最高為占項目估算成本的25%,在特殊情況下最高可達小型項目估算成本的35%。
IFC的資金來源是會員國認繳的股金,這是IFC最主要的資金來源。IFC最初的法定資本為1億美元,分為10萬股,每股1000美元。會員國認繳股金須以黃金或可兌換貨幣繳付。每個會員國的基本票為250票,此外,每認1股,增加1票。IFC也進行了多次增資;通過發行國際債券,在國際資本市場借款;世界銀行與會員國政府提供的貸款;IFC貸款與投資的利潤收入。
IFC貸款與投資,隻麵向發展中國家的私營中小型生產企業,而且也不要求會員國政府為償還貸款提供擔保。IFC貸款一般每筆為200萬~400萬美元,在特殊情況下最高也不超過2000萬美元。IFC貸款與投資的部門,主要是製造業、加工業和采掘業、旅遊業,以及開發金融公司,再由後者向當地企業轉貸。IFC貸款的方式為:直接向私人生產性企業提供貸款;向私人生產性企業入股投資,分享企業利潤,並參與企業的管理;上述兩種方式相結合的投資。IFC在進行貸款與投資時,或者是單獨進行,爾後再將債權或股票轉售給私人投資者,或者是與私人投資者共同對會員國的生產性私人企業進行聯合貸款或聯合投資,以促進私人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投資。IFC貸款的期限一般為10~15年,還款時需用原借入貨幣進行支付,貸款的利率,視投資對象的風險和預期收益而定,但一般高於世界銀行貸款的利率。對於未提用的貸款資金,公司按1%的年率收取承諾費。
國際金融公司在進行投資以前,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十分嚴格,要派出專家小組對項目進行全麵的考察評估。在進行投資的同時,國際金融公司向項目主辦企業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並且還向會員國政府提供政策谘詢服務,以協助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從而達到促進私人投資的目的。
二、IFC國際投資
國際金融公司(IFC)是世界上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股本金和貸款最多的多邊金融機構。僅在2002財政年度中,國際金融公司就批準了204個項目,提供了31億美元自有資金的融資,還通過銀團貸款從私營企業募集了達5.18億美元資金。IFC定位於為私營部門提供融資,很大程度上基於這樣的原因:私營企業往往是國家經濟中最為活躍的部分,並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盡管如此,他們往往隻能獲得投資機構的有限支持。雖然國際金融公司主要為私營部門項目提供融資,但它可能向某些政府擁有所有權的公司提供融資,隻要國有股權不超過50%,並在商業原則基礎上管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