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中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與歐盟經驗的借鑒(1)(2 / 3)

二、中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與特點

1.從內部治理來看。

同英、德相比,我國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具有不同的特點,采取的是特殊的二元製治理模式。即在設立董事會行使公司事務決策權的同時,另設專司監督公司董事會和經理人的監事會,以實現對董事會和經理人的監督。董事會、監事會分別承擔著重大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經營管理監督職責。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董事會隻對股東大會負責,而無須對監事會負責;監事會沒有決策權而隻有監督權,擁有的實質權力很少。所以這種治理模式也可稱為平行的二元製模式。在公司實際運作過程中,董事會的權力要比監事會大得多,在大多數情形下,監事會形同虛設。該模式不同於德國的二元製模式,德國的模式也可稱為垂直式二元製,這是因為董事會由監事會選舉產生,並要受到監事會的直接幹預,監事會擁有董事會的某些決策權,但對董事會的日常經營活動不加以幹預。董事會作為監事會的派生機構,卻享有極大的實際權利。這種製度安排讓實際權力較大的人在法律地位上低於實際權力較小的人,讓實際權力較小的人其法律地位高於實際權力較大的人。這樣的安排有利於實現公司治理結構的製衡,因此是一種較優的製度安排。我國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問題,導致公司缺乏真正的產權主體,”內部人控製”問題十分嚴重。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兼任的,加之以上所述的監事會地位的低下和職能的弱化,公司內部不能形成有效的監督和製衡機製。

2.從外部治理來看。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高度集中,其中占2/3股份的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導致股票市場”用腳投票”功能的喪失。主要表現在:一是我國股票市場並不是一個有效市場,市場上”莊家”操縱現象嚴重,股票價格並不以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為基礎,導致了二級市場股票價格與公司經營績效經常出現背離,二級市場股價的表現並不能成為衡量經理人業績的一個優良指標。此外,法人股和國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使得公司間的收購兼並機製難以發揮功效;二是國有股占絕對比重決定了借貸市場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上市公司的國有性質,使國有銀行放鬆了對其貸款的嚴格操作,因此借貸市場的監督功能難以發揮。同時,公司一旦上市,股市即成為其資金來源的一個重要渠道。極高的市盈率使得公司能夠通過發行新股、增發配股籌集大量資金,對銀行的依賴性大大減弱;三是,上市公司的國有性質使得競爭性經理人市場難以形成。許多國有上市公司繼續沿用了原國有企業的人事幹部管理體製。

三、中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屬於典型的大陸法係國家,在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構造上采取的是德國等大陸法係國家采用的”二元製”公司治理模式,即在股東大會之下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近年來,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過程中,又積極引入英國的獨立董事製度,作為完善內部製衡機製的重要手段。因此,從一定程度來說,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兼采德英兩種模式的優點和最新成果。從理論上來說,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的運作前提具備一定的科學性、國際性和時代性。但從實際運作中來看,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還存在嚴重的弊端。究其根源,我國在借鑒別國先進經驗的同時,對現有國情的考慮欠缺,使得良好的製度模式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離開了現實的土壤,即使最優秀的製度,也難以發出迷人的光彩。

1.股權結構不合理,”超級股東”控製一切。

我國股權結構的特點是以國有股、國有法人股為主體,其中非流通的國有股、國有法人股占很大比例。股權結構設置不合理,表現為國有股比重過大,社會公眾股過於分散,缺乏有實力的機構投資者。僅從我國上市公司來看,據資料顯示,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權仍由政府持有,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占了全部股權的54%,第一大股東是由國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公司總數的65%,第一大股東為法人股的占公司總數的31%,兩者合計占比例96%。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達到50.81%。這一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嚴重製約了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進和證券市場的發展。由於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上是由各股東按照股權比例選舉出來的,如果出現大股東特別是國有股東”一股獨大”的超強控製,就意味著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實際上是由國有大股東獨家控製,董事會受大股東支配,成為其發號施令的地方。由第一大股東推薦出來的董事、經理自然不可能代表和維護全體股東的權益,對公司負責,而隻是一味地對大股東俯首稱臣,惟命是從。這樣一來,大股東的行為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督,由大股東掌握的董事會常常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