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一、中國公司治理結構演化概況
公司治理的理念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在我國提出。1994年,吳敬璉在《改革》雜誌上發表《什麼是現代企業製度》一文,指出現代企業製度的核心是公司或法人治理。1999年,在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上,”法人治理”一詞被正式寫入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決定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中心任務。中國的公司治理經曆了從行政型治理到市場化治理的漫長變遷過程。
1.傳統計劃經濟下的國有企業治理和管理模式。
在傳統計劃經濟下,國有企業百分之百屬於國家,國家對企業實行”統收、統支和統配”,因此嚴格意義上講,國有企業並不是真正的企業。國有企業受政府和主管部門的直接管轄,對國有企業廠長進行任免、考核和獎懲,並通過對企業的供應、生產和銷售進行計劃達到控製企業的目的;從企業內部來看,有黨委會、職代會和工會等監控機製。這種內外部雙層機製使國有企業得到嚴格的監管,但這是以效率的低下為代價的。從治理的角度講,由於國家(實際上是由政府代表)是惟一的物質資本投資者,在缺乏有效監控的情況下,政府的行政直接幹預就是難以避免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種模式日益顯示出與經濟發展的不相適應性。也就是說,正是這種嚴密的監控方式與效率的不相匹配,從而推動國有企業發生轉變,其軌道也就是沿著逐步放開監控權的方式進行的。從管理方麵看,國有企業受行政和政治的雙重控製,企業的采購、生產和銷售的全過程均是在政府的統一計劃下進行的,國有企業的管理者扮演的主要是車間主任的角色。一方麵,他們缺乏可以發揮創新的空間;另一方麵也缺乏足夠的創新動力。兩者的疊加使國有企業在經曆了經濟重建和恢複時期的高效率之後,逐漸顯現出其管理效率的低下。
2.放權讓利過程中的國有企業治理和管理模式。
既然政府對企業的監控限製了企業效率的提高,則放寬監控成為改革的著眼點也就是必然的邏輯選擇。首先進行的就是逐步放開政府統收、統支和統配的計劃模式,下放給企業一部分的生產經營權,並承認企業有部分的自身利益。“兩步利改稅”和”承包製”的實施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關係主要表現為:一是政府仍然擁有對國有企業承包人或代理人的任免權,黨委會、職代會和工會依然發揮重要作用;在某些行業仍存在對價格的管製。政府由於信息的不對等,在與承包人談判時一般都處於劣勢,或者監控費用極度膨脹而使監督失效;二是由於代理人自身並沒有相應的承擔資產責任的能力,對個人的資產硬約束也就失效,再加上出於社會穩定等因素的考慮,這種資產約束更加被軟化。從管理上看,這個階段的國有企業管理在放權讓利的改革思路下,逐步注重企業的生產效率,注重與市場的銜接,在戰略上逐步重視市場的作用,經營者對企業的戰略導向能力逐漸增強。但是這種管理的變化由於受製於治理上的局限,而不可能有根本性的變革。
3.股份製改革後的國有企業治理和管理模式。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我國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革基本上采取的是英式的股東主權模式,企業的獨立經濟利益在公司法中得到確認。但由於國有股仍占主導地位,再加上政府麵臨的諸多現實問題,使股東主權在不同程度上逐漸演變為政府行政幹預下企業主權模式。國家基本上放開了對大多數商品的供應、生產和銷售環節的市場管製,而由市場進行引導。但資本市場、金融市場的不完善,以及國有股不能流通,使得國家通過外部監督成為不可能,而隻能是直接委派代表對企業實施監督,這為政企分離設置了障礙。另外,經理市場以及勞動力市場的不完善也使國有企業的經理選擇受到政府的左右。同時,使工人的再就業受到阻礙。從企業內部來看,黨委會、職代會和工會的力量在改革的過程中逐步被削弱,使得政府對企業的監督在轉軌過程中進一步被弱化。總之,對股份製改革後的國有企業,舊的治理方式已經被打破。雖然法律上已確認了新的治理模式,但由於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造成目前監督失效的必然性。市場機製的確立和發展,隨著西方管理理論的逐漸引入和被人們所熟悉,國有企業在戰略管理層次已經確立以市場的導向,組織結構適應企業戰略的基本原則。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講,管理上仍帶有較強的計劃色彩,這一階段更多是管理意識上的提升,需要完善主要是市場環境下管理的科學和藝術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