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路徑依賴和治理政治
國家特有的政治和曆史原因是許多學者之間討論的主題。有些人認為是曆史形成了不同國家公司治理結構係統間巨大的差別,國家公司治理結構係統依賴路徑,因此盡管在資本市場的壓力之下,不同國家的公司治理也不太可能趨同起來,至少在中觀層次上是這樣的。換句話說,涉及法律標準和製度的形成,曆史的動力因素不容忽視。
由於治理和製度排斥相異的概念,且不考慮這些概念的高效率,政治和製度因素確實對趨同是一個相當的阻礙,但經合組織國家對這些因素不應該過於看重,尤其是在我們這個冷戰已經過去的網絡時代。外國競爭者擁有工業企業或金融機構股權似乎並沒有導致任何政治問題。股東在堅固的公司治理環境中的投資行為似乎得到了很好的回報。意大利的一家兩年前還是國有通訊壟斷商,最近卻遭受激烈的惡意接管投票競賽。
還存在從上至下的趨同。政策製定者越來越多地將地區和全球因素納入政策製定的考慮因素,這種情況下,塑造領導者的改革觀念的重要性比10年前更緊要。歐洲的整合使得一係列政策的實施可以實現,如廣泛的私有化,而在這之前從政治上是不可思議的。通過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並有著成為開放世界一部分的願望,使得許多變化成為可能。
三、法律趨同
最後,還存在一個法律和規章的問題。在關於路徑依賴的討論中包括法律基礎作用和動力作用的討論,因為它們是製度體係的重要部分,但是將它們與其他政治和社會製度區分對待是具有實踐意義的。公司法和有價證券規則的廣泛不同是解釋所有權的控製環境之間分歧的重要因素。有人對一般法和民法進行了區分並分析了這兩個係統對治理的影響。在一般法中,公司可以根據大多數的法律規範訂立合同。相比之下,民法,由於更嚴格的法定權利,在製定經濟決策方麵被認為靈活性差一些。
公司法本身有許多不同形態。有限責任的核心概念可能是在不同權限內要不同地對待。在有的國家,正是由於對有限責任概念的最糟糕的濫用,公司和股東之間的”防火牆”是難以滲透的。其他國家則持嚴厲的態度。在德國,對於一個企業實際上執行了對另一家企業的決策行為這種狀況,集團立法則允許揭開麵紗。
盎格魯一撒克遜人的傳統裏,公司的概念是一種股東和管理當局之間的基於信任的關係。在歐洲大陸的傳統裏,公司具有一個獨立的意誌,從理論上講,對公司有利的事情可能對股東不利。這些不同可能追溯到公司法,如股東權力、法定資本的角色和變化及董事會的義務等等。
然而,這些不同並不像看起來那樣重要,而且它們的重要也越來越小。確定的是所有的國家都意識到所有權上的優勢是公司策略的最終仲裁方法,並將剩餘概念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其次,權益資本市場的日益重要性使得大部分公司受製於有價證券規則。
看樣子似乎是與公司治理相關的立法在過去的幾年裏正發生著趨同的過程。最近,德國立法已經將決策過程的控製權傾向於股東,提高賬目的透明度,尤其是合並賬目;還在推動接管方麵采取了重要的舉措。在法國,1997年Marini公司法改革報告認可了法國公司法”契約”的必要性,賦予企業更多的製定財務結構自由。在意大利,所謂的1997年”Draghi”法,大大地增加了股東權力。所有以上國家都允許股份回購行為,認同企業需要更多的靈活手段返還金錢給股東的事實。另一方麵,美國有價證券和交易委員會也變得更加容忍”關係型”投資者,越來越願意準予投資者和企業管理當局之間的磋商,稱之為”安全港灣”。
最後,趨同也是不斷增長的大公司選擇製度環境趨勢的結果。這當然不是由於法律折衷主義,而是對開發和利用流動且便宜資本來源的需要。通過選擇,例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發行股票,大公司變得受製於美國有價證券規則和會計標準。這將及時地對他們國家的規則和製度的形成有著重要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