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國家(如法國),金融集團和非金融集團公司之間是一種連鎖互有所有權的關係。在法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私有化過程中給政府當局帶來一個問題,即在將公司賣給私人投資者之後如何對其進行監控。由於缺乏強有力的本土機構投資者,並渴望建立過渡的治理形式,公司互持股份的係統則形成了,使得那些與公司所有者有著較穩定關係的方麵能夠保持對法國工業一定程度的控製。這些互持股份是股權協議的補充。
不同國家不同的模式可以趨同,所有的係統也正經曆著快速的發展。首先,值得強調的是在內部人係統和外部人係統之間,還存在著許多的係統。在家族企業係統,所有權形式更加集中。然而,在這些國家中股東權力的強烈意識、機構投資者、有價證券市場和法律規範的傳統及對會計係統透明的強調,都與英國的係統有著共同點。實行這種係統的國家,通常較少地經曆主要機構投資者對公司治理變化的影響。另一方麵,他們在處理平衡控製型投資者和小型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平衡方麵卻有著較豐富的經驗,尤其是通過強硬係統促進有價證券規則、治理透明規則的披露和較強的董事會成員的獨立性要求。
三、家族/國有模式
這是一種內部人係統的主要衍生類型,其主要特征是:一方麵,在許多經濟領域少數創立型企業家族發揮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麵,國家對經濟幹涉的作用是普遍深入的。
創立型家族及他們的聯盟通常廣泛地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網絡實施事實上的控製。他們經常可以通過直接持有有限的股份而規避風險。其他股份由集團中其他公司或”友好”的代理人持有。通常情況下,少數的股份在內部進行交換。
家族/國有模式係統的一個共同特征是有限義務很弱,如股東與公司(公司有著自己的決策機製和資產/負債)的分離。隨著小數量家族的聚結,其對國家經濟通常有著深入的影響。整個基礎設施及大部分重工業和金融係統由國家控製。這既可以看做是家族聚結出現的結果也可看做是原因:一方麵,國家必須有能力對抗這些巨頭集中的力量;另一方麵,家族集團感到必須盡量獲得政治籌碼以權衡國家的統治,並支付額外的費用以保證規模、雇傭能力和政治發言權。
在家族/國有模式係統中,因為權益融資和公司債券市場還不發達,公司的外部融資的主導方式是銀行貸款。因此,銀行對企業行為的監控行為非常重要。但是,銀行又很少是可靠、獨立治理和嚴格規則的機構,而在大多數經合組織國家這些都是基本的標準。非常常見的是,銀行係統是以國家為中心的。在意大利,超過50%的銀行資產是國家所有。經常是銀行與主要企業客戶有著所有權關係。對銀行的控製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銀行是直接的項目選擇及控製非國有工業擴張的通道。這種信用配給功能已經導致了較弱的銀行公司治理、低的信用風險分析能力和對銀行部門不充分的調控等狀況。
大部分這種係統的一個共同趨勢是堅持不完善的市場退出機製、較高的進入壁壘、對地方工業的保護和(經常是不直接地)設置外國直接投資的壁壘。因此,市場退出變得很少可能。國家通常的舉措是或者安排失敗公司之間的合並或者接管失敗公司,以進行重組。最後,破產法很少用於資源重置。大多數情況下,破產法僅是丟棄一邊的機製,懲罰債務人但債權人從中並沒有得到任何好處。
但是,家族/國有模式已經產生一些顯著的好處,尤其是在相關經濟初期發展階段。所有權的穩定性,高的收入再投資程度和長期義務,這些都有利於初期高速度的成長。在沒有被家族控製或官僚主義沒有橫行的國家,這種模式的存在確實能夠鼓勵投資並降低資本成本。然而,當這樣的經濟係統繼續發展時,必將要求係統與增加價值、資本密集更加協調,並最終應知識經濟的要求,家族/國有模式離開原來的機製以適應國際化資本市場。環境的這種變化已經導致一些重要的機製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