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歐盟公司治理模式的趨同(2)(2 / 3)

公司治理各方的角色變化

一、家族、公司和大股東

在前麵部分,我們簡單地解釋了歐盟組織所見到的一些所有權形式和控製係統。其中有些國家中,集中的所有權對其公司治理占據優勢地位。占控製地位的所有者是係統的重心的中心,他們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和長期的義務,但是靈活性低,吸引外部投資者的能力低。證據越來越表明代理的角色,我們可以一般稱之為大股東,無論是在內部人係統還是在外部人係統,都正在進化。

企業開始從事解除對外部投資者設置障礙。法國在90年代就已經開始經曆這種係統性變化的趨勢。從1993年到1997年,內部公司互持股份在整個資本市場的比例從59%下降至不到20%;核心股東下降了近1/3。

這種趨勢從更加嚴格的其他控製策略規則中得到反映,如互設董事。在20世紀90年代,法國和意大利公共持有公司的董事受到更嚴格的控製,如對董事會成員在不同公司可以占據席位數量的控製。

自從20世紀80年代早期以來,所有權形成的透明(例如合並資產負債表)已經成為許多歐盟成員的現今規則,歐洲公司法第7條可以追溯到那個時間。當時資本市場中經濟因素被複雜、荒謬所有權形式充斥,這是促使更好披露公司合並情況的基礎原因,因為混亂的狀況使得外部的投資者無法進行風險評估。而且,大多數歐盟組織國家已經加強對資產負債表外交易(如債務擔保)的披露的規範。

從一些國家的大股東的行為上可以看出趨同的趨勢。在瑞典,為了成為”保持距離型”型股東進行純粹的資本投資,並能更活躍地進行多樣化的國際證券投資,Wallenberg家族對持有的證券進行了調整。

趨同的趨勢在外部人係統中也正在進行。隨著基於規則的治理機製的發展,人們更加意識到企業的創立者與集中控製模式的有利之處。大多數上一代(大多數是20世紀80年代)成功的大型高科技企業雖然是上市公司,但仍然是緊密型控製的。個人資本、風險資本和其他形式的資本適應了這種所有權形式和控製機製。不僅僅限於私有和少數人持有的公司願意接受緊密型控製機製。

二、管理當局

對於公司的治理結構的討論始於大型企業中Berle和Means範例,他們將所有權股份分散於數百萬的小型股東手中,卻通過他們自己的管理有效的運作。反過來,因為股東遇到很高的監控成本和普遍的失控問題,管理當局看起來擁有了過多的權力。管理當局對公司的實際控製使得他們能夠追求他們自己的機會和目的而不是最大化股東財富。

當管理當局成功地將股東的利益同自己的利益割裂開來時,股東惟一現實的加強權力的方法是接管機製。但是,透明、技術和機構投資正迅速地改變這樣的假設:股東對付管理混亂、股權分散的公司的惟一方法是退出。關於透明,越來越多的關於公司如何產生及使用現金流和所謂的預測報表的披露,使得股東可以了解管理當局的意圖和策略。對管理人員報償和廣泛的與股東利益相關的報酬計劃的直接披露,也有利於對管理當局投機行為更嚴格的約束。

透明,如果沒有充分的技術支持,將會既昂貴又沒有意義。今天的公司通過應用先進計算機係統能夠簡單地提供披露的數量,對於10年前的大多數公司來說其代價是極其昂貴的。另一方麵,如果不存在相應的軟件模型對信息進行處理,那麼大部分的信息也將沒有意義。事實上,股東通過得到的信息,可以了解管理當局的行為,並可能相對代價較低地進行表決或製裁管理當局,因此,現在股東行為的趨勢是行使發言權而不是選擇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