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培育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的動力源泉(2)(1 / 2)

(一)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武威曆屆黨委、政府都十分重視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早在改革開放初期,武威就培育“天馬聯營公司”、“梧桐聯營公司”、農村合作基金會等農民專業組織。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又組織發展起來了各種專業協會、合作社和股份製企業。多年來,武威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引導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一是政府牽頭組建。由各級政府倡導,科技、農牧、林業、科協等部門和單位出麵組織組建。武威60%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以這一方式組建的。如今年成立的武威市農產品營銷協會等。二是鼓勵企業組建。如由古浪縣供銷社與歐麥公司發起成立的歐麥古浪啤酒大麥專業合作社。三是鼓勵各經營大戶牽頭組建。如涼州區祁連蔬菜公司就是由10名營銷大戶以股份製組建的龍頭企業。

(二)圍繞支柱產業發展合作組織。近幾年,武威重點圍繞釀造、糧食加工、製種、瓜菜、草畜等優勢特色產業,通過舉辦科技培訓,開發和推廣新技術,扶持莫高、皇台、榮華、希望、紅太陽、金三角等龍頭企業,發展各類合作組織。從近兩年的實踐來看,圍繞培育特色支柱產業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增強專業合作組織的凝聚力、向心力,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的健康發展。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又成為培育特色支柱產業的“火車頭”、“領頭雁”。

(三)優化發展環境。2002年以來,武威結合優化“三個環境”,通過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推行一站式服務,製定和出台了相應的政策,整頓規範市場,營造良好的農產品購銷環境,規範經營行為,推行農產品綠色通道,取消收費關卡,開通武威興農網站,改善司法環境,加大解決經濟案件的執行力度等舉措,為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營造了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

(四)堅持自願原則,不搞“拉郎配”。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武威堅持家庭承包責任製,保證農民家庭經營的自主權不受侵犯,堅持做到“四個不”,即:一是不在農民土地承包權上打主意,不以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實行規模化經營為借口,強行收回農民承包的集體土地,改由集體統一經營或出租。二是不搞行政強迫命令,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不以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名義強迫農民合作,注重用引導、示範和利益驅動,讓農民自願參加。三是不加重農民負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投資、投勞必須符合協會章程,堅持自願的原則,做到權利和收益掛鉤。支持和鼓勵農民經營的承包地依法合理流轉,實行規模化生產;也支持農民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股份入社經營,切實保護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受侵害。四是不操之過急,一哄而上。針對生產經營的特點,成熟一個發展一個,做到循序漸進,穩步發展。

三、存在的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一是對新生事物認識不足,思想認識不能與時俱進,在思想深處存在“人民公社化”、“一大二公”、“歸大堆”的後遺症,有恐合症。二是存在“利怕三分”、“肥水不流外人田”等小農經濟意識。三是由於經濟合作容易引發糾紛、矛盾,加之目前信用環境、法製環境不健全,使一些人對合作產生了一合就是亂子,一合就是矛盾的顧慮。四是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重要性、前瞻性認識不夠。還沒有站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深化農村經濟體製改革、挖掘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的動力源泉的戰略高度,去認識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重要性、必要性這一問題。

(二)組織化程度較低,帶動力不強。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但同時它又是聚集、引導和配置農村各類經濟要素,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的活水源頭。但從武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現狀來看,還存在組織化程度較低,對廣大農戶的帶動力較弱,不能主動適應農村經濟發展要求的問題。一是組織規模小、數量少,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帶動力還不強。二是合作關係鬆散。85%左右的合作組織是以經營性合作為主的,有些甚至是以季節性、臨時合作為主的。三是不規範。絕大多數合作組織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有些雖然有合作活動,但缺少完備的合作章程、管理製度等。從總體上來看,有規模、內部合作關係規範、合作緊密有序、成效好的合作組織偏少,迫切需要量的擴張與質的提高。

(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律關係不完善。國家在合作組織的性質、功能、法律地位、稅賦關係、組織治理結構、分配原則等方麵還缺少明確、規範、完善、係統的法律製度。如:國家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中的各類研究會、協會、合作社納入社會團體的範疇,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但事實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具有社會性與經營I生的雙重屬性,完全按社會團體對待,其經營性就缺少法律確認。

(四)扶持不夠。鼓勵發展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政策不係統、不明確,力度不大。管理關係歸屬不清,管理服務相對滯後,缺少在稅收、信貸、信息引導等方麵予以扶持的具體政策。就是一些已有的政策,也未能很好落實。如:按稅法農林特產稅應在生產環節征收,但天祝縣地稅局卻對華藏羊毛購銷合作社征收特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