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媒體該管也得管(2 / 3)

同樣,當互聯網出現之後,聯邦通訊委員會也對互聯網進行管製。但是互聯網更為複雜,因為廣播、電視都是大眾媒體,觀眾雖然多,可觀眾一般都是被動接受,播什麼電視節目都是由電視台決定的,因此聯邦通訊委員會能夠管住電視台就可以了。而網絡就變得極其多元化,相對於大眾傳媒,網絡可以說是小眾傳媒,用戶可以主動地選擇自己想要看的內容,而同時,每個人都可以上網發布一些內容,或者七嘴八舌地說幾句,這就使對互聯網的管製變得複雜了。

1996年,在聯邦通訊委員會的推動下,美國出台了《傳播淨化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這個法案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管製網絡,防止色情信息在網上傳播。但是第二年,美國公民自由聯合會(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就出來反對,說這個法案違反了第一修正案。這個聯合會說政府保護少數人(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做法可以理解,但是因此傷害了大多數人(成人)的言論和出版自由權就不對了,而且還告到了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經過激烈的辯論,最後推翻了這個《傳播淨化法》中反對低俗內容的條款。於是,色情網站在美國也就變得合法了。

然而,美國最高法院的做法卻引起了很大的爭議。一直有人提出使用各種技術上的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觸不良網站,但是這個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根本解決。2000年,美國國會通過《兒童互聯網保護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出生這個法案的目的就在於保護兒童在使用互聯網時,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並且要彌補《傳播淨化法》取消反低俗內容條款後所造成的漏洞。所以大家不難發現,美國的法律是一個冗長的體係,有人發現問題了,提出來抗議,大家覺得有道理,就修改法律或者製定新法律,滿足他們的要求,但是新的法律出來之後可能又會造成新的問題,因此就要有更新的法律來彌補。

這個《兒童互聯網保護法案》提出了一些技術上的手段,防止兒童接觸色情信息。果然這個法案又引發了新的問題,因為這個法案的其中一個條款就是要求凡是受政府資助的公共圖書館和學校都要安裝一款叫做E-Rate的軟件,過濾掉某些不良信息,如果不安裝,政府就停止撥款。這個時候圖書館和學校就有人反對了,至於理由是什麼,估計您都會搶答了,對,又是那個第一修正案。

和美國其他行業一樣,利益受到影響的圖書館找到了自己的組織,於是美國圖書館協會就站出來替這些靠政府撥款過日子的圖書館說話了。

這個官司先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地方法院打,結果美國圖書館協會輸了。他們不服,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最後推翻了賓夕法尼亞州地方法院的判決,也就是認定安裝這個過濾軟件是不對的。聯邦最高法院給出的理由是,如果安裝了這個E-Rate軟件,就會過濾掉太多東西,一些不該被過濾的內容也會被過濾掉,這就影響到用戶言論自由的權利了。此外,美國對言論自由的管製有個區域性,也就是說人們在被認定為是公共場合(public forum)的區域裏發表言論會受到一定的管製,比如學校裏就不能亂說話;而在私人場所就沒有這些管製,所以在家裏你愛怎麼說就怎麼說,隻要不騷擾鄰居就行。而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人們在圖書館裏都是各自看書或者上網,因此圖書館的電腦不屬於公共場合的範圍,適用於公共場合的言論管製條款不適用這個案例。

這個案子算是了結了,美國圖書館協會高呼他們維護了言論自由。不過,還是有圖書館自願安裝了這個軟件,畢竟這也是保護未成年用戶的一個途徑。而對於互聯網上色情內容控製的問題,美國社會的爭論還在繼續當中。

說到這裏,讀者可能也發現了,除了聯邦通訊委員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力也非常大。在美國的司法體係中,“判例法”(Case Law)舉足輕重。這個“判例法”的意思就是說法院對某個案件作出了判決,這個判決能夠為以後同類案子做參考,幾乎可以跟法律條文一樣拿來做證據。所以一旦法院要審判一個案子,法官和控辯雙方都會從過去相似的案子裏找依據。如果過去相似的案子是這樣判的,現在的這個案子也必須這樣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