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從《花花公子》看第一修正案(3 / 3)

按照美國法律,批評政府不算犯法,你去大街上罵美國政府,隻要用詞得當,舉止得當,美國政府即使聽了很不高興,也不能拿你怎麼樣。但是對於煽動顛覆政府(Sedition)言論,就是觸犯法律了。然而在批評政府和煽動顛覆政府的言論之間,同樣不存在一條明確的界限,所以爭論又來了。

1917年,在美國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出於戰爭的考慮,美國國會通過《間諜法案》(Espionage Act)。規定任何發表試圖或可能引起美國軍隊背叛、不忠或拒絕執行命令言論的人都可被判入獄。這個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戰爭時期有人從內部搞亂美國軍隊,結果卻連累了一大批反戰分子。1918年,美國通過《煽動顛覆政府法案》(Sedition Act),規定任何對政府使用背叛(disloyal)、粗俗(scurrilous)和誹謗(abusive)的語言都是非法的,更是把這一條從軍隊擴大到了整個美國社會。

很快,有個叫查理斯(Charles Schenck)的反戰人士就被抓了。這位老兄還是美國某個小黨的秘書長,他印了15萬份傳單,號召美國百姓不要響應政府征兵的號召,不要去歐洲前線做炮灰。美國政府覺得這人一點大局意識都沒有,就把他給辦了。查理斯說憑什麼抓我?我有言論自由,第一修正案上寫著呢。

審判這個案子的法官則認為,查理斯的言行有一種“明確而現實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第一修正案是不支持這樣的言行的,也沒有賦予公民這樣的權利。最高法院這樣的陳述其實讓很多人犯迷糊,因為第一修正案本身隻是一句籠統的話,第一修正案支持什麼不支持什麼都是可以人為地去解釋的。而實際上,批評政府言論和煽動顛覆政府言論的界限在哪兒,其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沒有說清楚,或者根本無法說清楚。但是這個“明確而現實的危險”卻從此成為判定反政府言論是否應獲罪的標準。最後這位查理斯老兄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

到了1940年,美國通過《史密斯法案》,該法案對反政府的言論有了更加嚴格的控製,並且要求在美國的所有外國人需向美國政府登記,便於管理。法案頒布後的4個月裏,就有400多萬的美國人跑到美國政府去登記。這個法案其實是美蘇對抗的前奏,美國政府意在控製國內各種政治團體,防患於未然,免得蘇聯搞滲透。1951年,當時的美國共產黨領導人尤金·丹尼斯(Eugene Dennis)就因為試圖推翻美國政府的言論被判5年,其定罪依據的就是這個《史密斯法案》。

但也有不少人認為聯邦最高法院在尤金一案中的判決有失水準,甚至有人認為《史密斯法案》本身就違憲,違反了第一修正案。聯邦法院最後也采取了寬鬆的做法,把這個《史密斯法案》解讀為針對推翻政府的行為(action),而不是想法(idea)。所以一些抽象籠統的顛覆政府的口號被認為是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而包含具體措施的顛覆政府言論則屬違法。

整個美國社會對於政府的態度和言論其實都是跟著國際大環境在變化的。冷戰結束之後,蘇聯解體,美國獨霸全球,老美的日子更好過了,罵政府的聲音也少了,政府對於言論控製相對就變得寬鬆了。但是“9.11事件”之後,美國感覺到全世界的反美勢力卷土重來,所以那根放鬆了多年的神經又緊繃起來。美國政府出於對國土安全的考慮,對反政府言論的管製也變得更為嚴厲,甚至不擇手段,包括監聽一般民眾的電話。

2006年前後,美國普渡大學有個叫維克拉姆·布迪西(Vikram Buddhi)的學生,是個博士生,印度人,當時已經三十好幾了,但還是個憤青。他對於美國出兵攻打伊拉克感到義憤填膺,於是在雅虎網上發帖子,說美國人打伊拉克是不公正的,並且號召伊拉克階級弟兄聯合起來反對美國,斃了當時的美國總統小布什和副總統切尼的全家。美國政府鎖定發帖IP,把維克拉姆從普渡大學給揪了出來,然後以威脅總統人身安全為理由,把他抓去關大牢。很多人為維克拉姆說情,拿出第一修正案,甚至動用人權組織出來,但是美國政府始終不理不睬,態度十分堅決,誰讓你不好好在實驗室裏養小白鼠而去網上亂說話了?

所以總結下來,美國的第一修正案雖然規定了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在美國任何人都可以隨心所欲地說話,想說什麼就說什麼。而在一個理性和法治的社會裏,約束那些有害於社會和公眾的言論,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