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章 論基層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設(2 / 3)

二、基層法院司法公信力之現狀

(一)基層法院司法公信力之現狀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普遍對司法權的運行及運行結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認同感,並因此自覺地服從並尊重司法權的運行及運行結果的一種狀態和社會現象,它表明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尊重程度。目前,基層法院司法公信力整體不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公眾對法官的職業形象評價整體不高。法院隊伍整體素質不高,辦案效率低,有些法官執法不規範,有些法官作風不佳,形象不正,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吃拿卡要情況時有發生,這些都嚴重敗壞了法官整體形象,導致公眾對法官的信任度降低,影響了人民法院在社會的公信力。

第二,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質疑。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新的矛盾糾紛湧現出來,有些法官不能與時俱進,司法能力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因而有些裁判還存著認定事實不準、說理論證不清、責任劃分不明的現象;極少數法官仍然存在辦人情案、關係案甚至金錢案的現象。

第三,法院的體製性權威沒有得以實現。基層法院職能工具化、地方化的傾向日益凸顯,與人民法院居間裁判、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法定職責發生偏移,嚴重限製了司法權的功能發揮,導致社會降低了對法官或對法院法律文書的尊重和信賴。

第四,基層法院的行政管理色彩濃厚。基層法院同時接受地方行政管理與上級法院審判監督,甚至行政管理的方式吸收了審判監督。社會對法院和法官的認識等同於政府一般行政部門,認為法官對案件的裁判起不了決定作用,有事找法院領導,甚至找政府反映,才能夠解決問題,從而導致了涉訴信訪案件數量的不斷攀升。

當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正遭遇困境,人們對法院的信賴程度不高,無論法院自身還是外部環境,都存在著一些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從基層法院自身來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在司法理念上還缺乏公信力意識,或公信力意識不強的問題。少數幹警司法理念偏差,存在特權思想,缺乏群眾意識,群眾工作做得不細致、不到位、不理想,導致有些案件“案結事不了”,影響了法院司法公信力。二是部分幹警素質不夠高,作風差,存在少數辦“金錢案”、“人情案”的現象。“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衙門口朝南開,有理沒錢別進來”等順口溜使得當事人認為“送禮”是想辦好案的潛規則,加上個別領導和幹警在司法過程中受利益驅使或其他目的存在法外行為,給群眾以“不給好處不辦案”、“給了好處亂辦案”印象,大大損害了法院隊伍的整體形象。三是部分法官缺乏大局觀念,就案辦案,機械執法,造成辦案的社會效果不佳,法院的工作得不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四是司法透明度不高。審判工作不夠透明、公開,使社會公眾對法院工作存在的誤解不能得到及時化解。司法宣傳不到位、群眾監督司法的渠道不暢通,很容易使部分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泛化為普遍的社會心理,從而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

從當事人角度看。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人民群眾訴求多樣化,對司法的期待也越來越高,主要表現在對司法功能更加認同,對司法公正更加關注,對司法效率更加期盼,對司法過程更加重視。一些當事人對司法工作的規律與特點了解不多,對司法預期值過高,不能達到目的便轉化為對法院的不滿;一些人法治觀念淡薄,規避和違反法律,為達到勝訴目的,托人情、找關係、無理纏訟;一些當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嚴重損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從法院的外部環境來講,來自方方麵麵的幹預仍然存在,有的部門監督行為不夠規範,造成社會公眾對法院工作的誤解,影響法院司法權威的樹立。

從群眾心理來講,還存在“權大於法”的觀念,現實中某些個案通過權力的介入很快得以解決,更堅定了部分人的看法,這也給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司法權威帶來負麵影響。也有一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為了金錢或其它目的,唆使當事人纏訟、纏訪,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當然,還有一些製度性的因素,但是,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還是在法院自身。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對策與措施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項係統工程,不可能立竿見影,一蹴而就。筆者認為主要有四個方麵:

(一)推進法官職業化進程

胡錦濤總書記在2007年12月25日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時強調,要繼續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製改革,以滿足人民的司法需求為根本出發點,從人民不滿意的問題入手,以加強權力製約和監督為重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範司法行為,努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目標,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法官的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法治的質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目前我國法官素質與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官素質相比的確還有很大差距,因此,要下大力提升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首先,要加強法官的政治思想建設。法官應當以為國家和人民服務為最高宗旨,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弄清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其次,要加強法官的專業素質建設。一個合格的法官,並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有無,而在於對法律精神的理解,隻有真正理解法律,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才能將法律精神融化於個案審理之中。因此,要把對法官專業素質的培訓作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三,要不斷吸納優秀法律人才。法官隊伍的職業化,精英化,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礎,隻有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才能實現司法的公正與效率,這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