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章 論基層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設(1 / 3)

竇繼平

作者簡介:竇繼平,蘭州市七裏河區人民法院政工科副科長。

【內容提要】 基層法院處於審判工作第一線,直接麵對廣大人民群眾,社會對於人民法院的整體評價,更多來自於對基層法院的接觸和了解。因此,基層法院的工作水平、整體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直接關係到人民法院發展的前途和命運,也關係到黨和國家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而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幹擾法官辦案的情況時有發生,基層法院麵對的各種幹擾多,承擔的各種非司法性事務多,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開展,所以法官的表現如何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直接影響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因此,要卓有成效地做好基層法院工作,提升基層法院的公信力。

【關鍵詞】 基層法院 司法公信力 建設

司法公信力,就是民眾對司法的內心認同、信服和信任,是司法作為一種國家公權力所具有的贏得社會公眾信任和信賴的能力。司法公信力體現在二個方麵:一是司法在人民心理中的地位,包括:1.對司法的需要,是否將爭議交由司法機關評判的心理需要;2.對司法的信賴,是否相信司法機關作出公正的裁判;3.對裁判的服從,是否接受、執行裁判結果,有分歧是否亦依正當程序請求變更。二是司法的效力客觀上所體現的力量,及一種法律的強製力在司法中的外化力量的展觀,即體現為法律在整個社會的權威與尊嚴已經樹立,廣大民眾對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強。可見,司法公信力不僅與司法權的行使密切相關,而且與整個社會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黨和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心又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基層穩則全局穩。

一、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性

(一)司法公信力關係到司法權威及司法作用的發揮

司法公信力在社會上的價值體現為在解決糾紛時,法官作出有權威的判斷,獲得普遍性的影響力。司法機關是否有公信力,是否為人民所信賴,關係到司法解決社會矛盾的效力和能力問題,關係到國家製定法能否被社會生活所吸納接受。司法公信力高,自然會讓當事人心平氣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讓每一位到法院的人產生敬仰,讓當事人拋棄懷疑和指責。另外,司法公信力可以提高訴訟效益,解決當事人纏訴、濫訴、涉訴上訪等困擾法院工作的難題。在崇尚理性的法治社會中,司法權不是以單純的暴力強製表現出來並發揮作用的,相反,以司法公信力為根本依托,以司法強製力為輔助手段,這才是理性化的司法權的正常存在狀態。

(二)司法公信力是建構法治社會的前提

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的至高無上是通過司法公信力來體現的。換言之,通過公信力的司法才能賦予法律以生命和公信力。司法在具體案件中兌現法律規則,法律的公信力的維係及其作用的發揮更多依賴於司法。法治的真正基礎不在強製,而在於信仰,法治取決於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表征法治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法治必須依賴於法院管轄範圍內所有各方對法院解決案件和爭議的普遍接受。司法雖然不能代替全部法治活動,所處理的糾紛數量在所有的法律活動中也隻占很小比例,司法也不能成為全部法治活動的“龍頭”,但司法總是以個案的方式、被動的地位,完善、校正、落實著法治的要求。

(三)司法公信力是實現秩序、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需要

司法沒有公信力,就沒有平穩、良好的社會秩序,社會矛盾就有可能永遠處於衝突之中。司法所要解決的糾紛直接關係到法律的兌現和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和諧。司法機構的目的,就是平息紛爭,使得利益對立的人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護傘之下。200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布總統大選爭議結束時,盡管戈爾本人不服法院的判決,但副總統戈爾宣布退出,並號召自己的選民轉而支持即將繼任總統的布什,一切又恢複了往常的秩序。公民之所以相信法律,並因此自己也願意遵守規則,很大程度上來源於他們能夠信任的法院。蘇格拉底麵對不公正的判決,他本可以采用贖買或逃跑的方法免於一死,但他認為,試圖逃避法律的判決,就是違反法律精神,作為公民,必須服從國家對他的約束,所以,他寧願為服從法律而死,也不願導致國家的混亂。當然,不可能指望和苛刻每個具體的公民都達到這種境界,但法院對保證國家秩序的形成非常重要。

(四)樹立法院司法公信力是與國際司法製度接軌的需要

整個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衝突在不能自行解決時,最終都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來處理。如果有超司法的因素在左右訴訟,那麼,通過訴訟解決紛爭將不是最好的選擇。在為外商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時,應該以公正的司法樹立司法公信力。正如外商所言:“我們看中的不僅僅是中國對外商的各項優惠政策,我們更看重中國的法律法規是否完善、知識產權能否得到保護,司法是否公正。”而要消除外商這種顧慮,必須公正司法,樹立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