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努力提高司法透明度
如果司法透明度不高,即便是公正的裁決,也無法讓當事人勝敗皆服。由於群眾並不嫻熟法律,無法從實體和程序上理解司法的公正,往往造成對司法公信力的質疑。這就要求法官在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上下功夫。一是將案件訴訟、執行流程公開。認真行使法官釋明權,增加社會對司法的信心,讓當事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身利益;告知當事人訴訟執行風險,扭轉當事人起訴或申請執行後把風險轉移到法院的觀念;告知當事人舉證責任,強化當事人的舉證意識,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強化公開審判製度,加大當庭裁判力度。一方麵將審判活動向當事人、社會公開,將庭審活動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另一方麵公開法官對案件證據的采用、事實的認定以及評判的過程,促使法官提高執法水平,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從製度上防止司法腐敗的產生。三是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提高裁判文書質量。裁判文書應當針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論證,將認定的案件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條文有機地結合起來,增強法律文書的邏輯性和辯服力;提高裁判文書的透明度,從製度上杜絕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促使法官自身業務能力的提高。
(三)不斷完善法律監督
我國現在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監督體製。法律監督,顧名思義就是對執行法律的合法性進行監察和督促,廣義上的監督主體是國家機關、組織、人民群眾,狹義上的監督主體是檢察機關或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如果喪失了法律監督,法院在司法活動中的行為就失去了製約,枉法裁判和司法腐敗也就有了滋長的溫床。而法院接受監督的最大思想障礙,就是少數法官常常把監督與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立起來。所以,完善法律監督,首先應在眾多監督主體中確立司法監督的核心地位,正確處理好黨的領導、人大監督與獨立審判之間的關係,堅持在黨的領導下獨立行使審判權,在人大監督下不斷促進審判機製與法官素質的提高,從而構建一個完整的司法審判權法律監督機製。法院應當在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下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公正司法,及時糾正不當的司法行為,維護司法權威,使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充滿信心,從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推進司法管理體製改革
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須要積極推進司法體製改革。司法體製改革就是改變和完善法院的設置體製、經費保障體製和人事管理體製。建立法院的相對垂直管理體製,是防止司法權地方化,排除非法幹擾,消除司法腐敗,確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是維護國家法製統一的必要保證。在改革司法管理體製的同時,應當注重法治建設的配套改革,一是建立法官高薪製度,為消除司法腐敗隱患,吸收高素質法律人才創造條件,二是應加強法治思想教育,使社會公眾形成尊重法治、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會樹立起法治、司法的權威。隻有建立起良好的司法環境和司法公信力基礎,司法權地方化、行政化的問題才能得以徹底解決,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才能得以最終完成。
綜上所述,在社會公眾質疑司法公信力,司法權威麵臨挑戰的今日,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麵向著基層一線、麵對著廣大群眾,要立足實際,審時度勢,內外兼修,固本強基,以高效的工作和良好的形象,促進公平正義的實現,推動司法公信的樹立,在推進法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征程中切實發揮基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