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水阜鄉推進城鎮化進程中的矛盾糾紛預防與化解問題研究(2 / 3)

目前農村的矛盾絕大多數都屬於人民內部矛盾,農民在生產、生活中的磕磕碰碰都是正常的事,解決這類問題,可以充分發揮我國傳統的民事調解辦法,隻要把道理講通了,矛盾雙方就能正確地對事對人,誤會和隔閡自然就會消除,雙方就能以平和的心態握手言歡。

鄉村司法機構較為健全,發生違法的事情,必須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通過打官司這一正常的法律調解來解決,不能礙於情麵,回避和掩蓋矛盾,否則,矛盾和問題解決不了,還會釀成大的事端。

農村有許多矛盾和問題屬於道德範疇,正氣總能壓倒邪氣,要發揮道德約束的作用,大力倡導做道德高尚、受人尊敬的人,形成有德者榮、無德者恥的社會風尚,用道德的規範力、社會輿論的牽引力來解決矛盾和問題。

規章製度是介於法律與道德之間的一種調解方法,凡是製定了章程、形成了規矩,一旦發生矛盾,就可納入製度的框架內按章解決。可以製定村規民約,製定村民的行為規範,該表彰的要表彰,該處罰的要處罰。解決農村社會出現的矛盾采用哪種方法,要審時度勢,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的隻需用一種方法就可解決,有的要用兩種方法,有的要多種方法並舉。

(二)鄉村幹部、司法員、調解員與農村“五老”合力調處的原則

農村各種社會矛盾正呈現出日益複雜化的趨勢,需要調動方方麵麵的力量來共同解決。

矛盾和問題發生後,鄉村幹部要主動介入、了解情況、協調各方,采取恰當的措施予以解決,這是建設農村和諧社會中鄉村幹部的職責和義務。

農村老黨員、老幹部、老教師、老軍人、老模範等“五老”,在村民中德高望重,一言一行都具有很強的號召力,在處理農村矛盾方麵經驗豐富,“非官方”的身份使矛盾雙方更易接受。在家庭糾紛、鄰裏糾紛發生後,動員他們出麵調處,效果往往好於鄉村幹部。

鄉村幹部要經常上門走訪慰問“五老”,和他們溝通交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激發他們老有所為的榮譽感和責任感,引導他們為建立和諧人際關係、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發揮餘熱,在為黨為民辦事中實現人生價值。

農村司法助理員、人民調解員,在長期調解農村糾紛過程中積累了豐富、實用、靈活的工作方法,對農村社會治安狀況、外來人口、流動人口心裏有底,處理問題心裏有數,化解矛盾及時妥當。他們在基層,不僅方便群眾,為群眾節省了人力、物力和時間,也為國家節省了司法資源,為黨委、政府分了憂、減了壓。

此外,還要注意發揮農村群團組織做群眾工作的優勢,可以通過他們預防大量矛盾的產生。

(三)“早、小、了”化解的原則

處理農村各種矛盾要堅持以預防為主,矛盾出現後要趁早解決,盡快消除在萌芽狀態,不傷感情,不傷和氣,不結仇怨。

矛盾剛發生,事小,簡單,如能及時予以解決,難度小、耗時短,一般不會產生“後遺症”,出現反複的機率也比較小。矛盾解決不及時,耽誤了處理問題的最佳時機,一個矛盾往往會引起其他矛盾,增加不利因素,出現新的動向,甚至使矛盾變質,加大工作難度,使事情越拖越大,情況越拖越複雜,最終造成很大的破壞性,嚴重影響到農村社會的穩定。

及早處理矛盾糾紛,就要當天發生的問題當天處理,盡量把矛盾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當天不能處理好的,要連續作戰,緊抓不放,不能有始無終,緊一下鬆一下,抓一下放一下,虎頭蛇尾,事倍功半,甚至勞而無功。

處理矛盾糾紛,要給當事人分析得失,幫助當事人權衡利益關係,預見矛盾糾紛將導致的後果,使當事人的大矛盾變成小矛盾,激烈的情緒穩定下來,雙方心平氣和地看待矛盾,最終達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四)預防、治理、善後並重的原則

農村很多矛盾糾紛的發展方向和最終結果可以預料,矛盾糾紛發生後,首先要有強烈的預見意識,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根本原因,預計矛盾糾紛如何演變,及時確定防控措施。預防是否有效,關鍵在於分析是否準確,預防的措施是否得當。對於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提前介入,緊盯與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緊密相關的重點人員,用情、理、法予以教育、引導,使他們看清自己不同行為將造成的不同後果,承擔不同的責任,促使他們遵紀守法,在法律道德範圍內重新考慮問題,糾正錯誤行為,減少和避免矛盾糾紛的發生。

發生了矛盾糾紛,治理是最關鍵的環節。一旦出現矛盾糾紛,要及時受理、及時調處,綜合利用各種行之有效的辦法解決好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對矛盾糾紛的治理要全麵、徹底、到位,許多問題從表象上看、短時間內看是解決了,但因隻解決了一部分矛盾,或隻解決了主要矛盾,其他一時看來不會出事的次要矛盾沒有解決,或者隱藏著的別的矛盾,深層次的矛盾沒有解決,就很可能使今天的次要矛盾變成明天的主要矛盾,今天的深層矛盾在明天暴露出來,這樣的治理就很可能使矛盾糾紛死灰複燃。徹底治理就是要把事關糾紛的諸多矛盾全部化解好。

矛盾糾紛化解之後,要堅持做好善後工作。群眾的思想是複雜多變的,問題當麵解決了,可能當事人心中還有些陰影和想法,有的口服心不服,有的當時服氣事後又不服氣。要投入時間、投入人力,去看望、安慰矛盾雙方的當事人,與他們溝通思想、融洽感情,在當事人之間搭建“連心橋”使他們冰釋前嫌、和好如初。

四、進一步做好農村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新的形勢對我們的農村矛盾化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出了新的要求。針對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要以學習貫徹《人民調解法》為契機,形成一個齊抓共管、標本兼治的社會矛盾防治體係,努力預防和化解農村社會的矛盾糾紛,積極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強化教育引導,不斷增強化解矛盾糾紛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及時有效地預防化解農村社會的矛盾糾紛,是農村基層組織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人民群眾解難的大事實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麵發展,農村穩定是前提。因此,各個農村基層組織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和基層政權建設的高度出發,樹立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內部、化解在萌芽狀態的維穩責任理念,不斷增強廣大幹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緊迫性和責任感,努力適應新情況、分析新問題,力爭一般矛盾糾紛化解不出村、較大矛盾糾紛化解不出鄉、重大矛盾糾紛化解不出縣,確保在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上做到“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製得住、處置得好”,從而切實把做好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確保農村社會穩定作為第一位的政治任務,全力維護農村社會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