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水阜鄉推進城鎮化進程中的矛盾糾紛預防與化解問題研究(3 / 3)

(二)強化人民調解基層基礎建設,築牢矛盾糾紛化解的第一道防線構

一要不斷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按照司法部“五有”(有固定場所、有印章、有牌子、有人員、有台賬)和“四落實”(組織落實、製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標準,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鞏固和發展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此基礎上,對人數較多的自然村應建立調解小組或配備人民調解信息員。大力加強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鼓勵、引導和規範民間和諧員隊伍發展,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地方延伸,力爭做到“哪裏有人群,人民調解組織就建到哪裏;哪裏有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就在哪裏發揮作用。”二要不斷充實人民調解員隊伍。逐步建立人民調解員選任聘任製度。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向社會公開招聘,民主選舉,競爭上崗等多種方式,積極將具有較高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能夠聯係群眾,在群眾中有威信,並且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的人員選聘到人民調解員隊伍中來,培養一批專職化、專業化的調解幹部。三要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要大力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政治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技能。要通過采取集中授課,以會代訓,疑難糾紛討論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努力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工作水平和社會公信力。四要建立完善“大調解”的工作機製,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建立完善人民調解組織與信訪部門的聯動機製,通過聯動服務窗口,使人民調解及時介入信訪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調解組織與公安派出所的聯動機製,通過治安糾紛委托調解等方式,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優勢,化解治安行政糾紛;建立完善人民調解組織與公安交警部門的聯動機製,通過建立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方法,積極參與交通事故糾紛的調處;建立完善人民調解與勞動仲裁部門的聯動機製,通過勞動糾紛委托調解等方式,積極化解用工、勞資等勞動糾紛;建立人民調解與民事審判良性互動的機製,在人民法院和基層法庭設立人民調解窗口,以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著力構建在黨委、政府領導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製。五要進一步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保障。要按照省財政廳和司法廳的有關規定,解決好司法行政機關在人民調解方麵的管理指導工作經費以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同時要落實好調委會必要的辦公場所,配備好相應的設施,為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基本保障。

(三)健全完善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製,積極有效化解農村矛盾糾紛

一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責任,理順農村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管理體製,狠抓源頭責任落實,各級黨政領導是排查化解農村矛盾糾紛的第一責任人,這要做為一項“硬任務”列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二要堅持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經常性排查化解工作製度。要切實把握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形成要素和生成演變過程,研究化解的基本條件和內在規律,堅持經常性排查化解、集中排查化解和專項排查化解相結合,建立和落實矛盾糾紛排查登記台賬、矛盾糾紛分類處置、預測排查以及領導包案、跟蹤督辦、掛牌交辦等相關製度,把農村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落到實處。三要實行農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責任“倒查製”。凡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一方麵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另一方麵要對因工作推諉扯皮、責任製不落實和工作失職、瀆職等造成矛盾糾紛沒有得到及時有效排查化解的地方或部門的領和負責人實行責任倒查,堅決處理。四要建立快速反應、控製有力的矛盾糾紛特別是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機製。要加快形成以司法行政部門為主的矛盾糾紛的管理應急體係,形成監測、預測、預報、預警和快速反應的矛盾糾紛處置機製,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立體網絡體係,特別是在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置上,要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處置機製,確保對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特別是群體性事件的依法果斷處置,以贏得有效解決事件的主動權,把其對社會的危害降至最低程度。

(四)發揮基層法律服務的作用,及時預防和消除矛盾

要發揮好基層法律服務所的作用,及時解決群眾在生產、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和糾紛,解決群眾普遍關心的涉法問題,及時疏導化解社會矛盾,減少上訪和群體性事件。同時,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要麵向基層、貼近群眾,積極為黨政領導和人民群眾當好法律參謀,做好法律服務。在為群眾代理訴訟時,既要認真履行好自身職責,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不斷地向人民群眾宣傳法律,教育群眾依法辦事,達到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目的,促進社會安定。

(五)加強法製宣傳教育,提高群眾法製意識

當前的矛盾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的矛盾糾紛大多是涉法問題,有許多問題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隻要矛盾雙方都能依法辦事是可以避免的。各級調處矛盾糾紛工作機構要結合法律“七進”活動,加強對村民的政策法規教育,擴大普法的廣度、深度,采取各種宣傳方式,如廣播、電視講話、法律講座、文藝彙演等方式,在農村中深入開展普及法律知識,全麵、深入、細致地宣傳與農民有關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法製意識,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的產生。通過大力弘揚法製,引導群眾通過正當渠道反映和解決問題,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消除群體性事件的誘發困素。還應大力推廣村務公開,增強透明度,動員廣大村民積極參與村務管理,使幹群之間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減少幹群間的糾紛。同時,廣泛開展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引導群眾積極向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斷加強文化道德和修養,做到遇事冷靜對待,互相謙讓,共同參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