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九龍不治水”,“七八頂大蓋帽”治不了“地溝油”、“毒奶粉”等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由於責任分散了,在“人人有責”的名義下都不負責。所以,與其“人人有責”,不如明確具體責任到單位部門到人。向小學生值日製度學習。
第三,將某一項國策、某一方麵的工作稱為“人人有責”,有“泛有責”之嫌,對公民個人則是責任強加,難以落實。
比如壞境保護、保護耕地、計劃生育是國策,要“人人有責”;愛護公物、安全防盜、打掃衛生是具體工作,也是“人人有責”;甚至打擊毒品、遏製艾滋等特殊任務,也要求“人人有責”,這就“泛有責”了。這種“泛有責”的提出,完全缺乏可操作性,作為一種宣傳口號在適當時候特定場合提提可以,但要靠它來完成某項工作是不現實的。
在一些領域,“泛有責”混淆了責任和誌願的界限,對公民個人就成了一種責任強加甚或權利剝奪。它將人們“可以”的自願行為上升到“必須”的責任範疇,如此一來,自願就成了被迫,出於信念和善良的道德行為就被視為履行某種責任的職務行為。當高尚的誌願行為屢屢被異化為不過是履行職責的工作時,這支誌願隊伍隻會日益縮小。而應該在其崗位上履行責任的人,就可能指望“人人有責”的人(實為自願者)來做事,自己偷懶:保潔工人因“節日大掃除人人有責”的號召,讓誌願者的勞動代替了他們的勞動。這種現象是否有助於員工職業道德的培養和崗位責任意識的強化?是否會出現濫用誌願者的好心而放任了另一些人的劣根性?茅於軾曾批評街上誌願者攤位前手提破舊電器排隊等候修理的現象:“每培養一名做好事的人,必然同時培養出幾十名撿便宜的人”。除此之外,“泛有責”還兼具上述“放過主要責任方”“責任分散效應”的後果。
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們很多事情必須群眾的廣泛參與,所以需要“人人有責”的口號來動員。如今,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管理體係是建立在社會分工的基礎上、以製度和法律來保障其正常運行的,社會分工更細微,公民的社會角色也很明確,每個人都有恰當的位置。在這樣一個科學有序的社會管理體係中,要求某項工作“人人有責” 顯然不是一個好的提法,這時強行要求“人人有責”反倒有可能是添亂。可見,在當今社會,“責任”是局限於一定範圍的“有限公司”。隻有在“遵紀守法”、“履行崗位職責”、“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等一些觸及底線的“雷區”,要求“人人有責”才符合社會規範,才具有道德的合理性。
時代進步了,社會發展了,一些老方法不再管用。作為社會瞭望哨、輿論引領者的媒體,應清醒地看到這一點。因此,對那些雖然過去有效今天不一定管用的口號,應有所質疑,有所擯棄,謹慎使用,不簡單盲目地人雲亦雲。而要與時俱進,倡導並提出更科學、更符合時代精神的提法、觀念來引領輿論、更新人們的常識,影響人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