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責任是“有限公司”(1 / 2)

東湖人語

作者:曉方

“人人有責”,是我們生活中一個十分普遍的要求。從愛護公物、城市衛生、計劃生育,到環境保護、文明創建、安全防盜等等,都是“人人有責”,幾乎到了“一個筐”的程度。

“責”有“職責”、“責任”二義。《現代漢語詞典》對“責任”的解釋:“1.分內應做的事:盡責。2.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因而應當承擔的過失:追究責任。”“職責”的解釋是:“1.擔任一定職務所應盡的責任;2.分內的責任。”這裏明確了“責”的三大要件:“分內”的、“應盡”的、會“追究”的,界定十分清晰。如果不是“分內”的“職責”,就不會受到“追究”。可見,“人人有責”的提法有問題。

“人人有責”的提法,看似發動群眾“鹹與維新”,實際由於這個口號的過度使用,效果並不理想,有時完全流於一種空洞的政治秀。因為在一個有著精細分工的社會係統中,“責任”是一個“有限公司”,“人人有責”是將“有限”擴大為“無限”,混淆了責任與自願的界限,造成人們認識的混亂。這裏試作辨析:

第一,有些事情有明確的責任人,這時提“人人有責”就會混淆視線,有可能放過了應該承擔責任的責任方,讓“人人”分擔了他們的責任。

例如食品安全問題上,有些媒體提出“維護食品安全人人有責”,更有“公眾理性消費有責”一說:“增強消費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是現代人的一門必修課。要具備一定的科學素養……”這恐怕就“偏題”了:分明是黑心廠商的責任,是監管部門的責任,怎麼就將責任分攤到“人人”頭上、要消費者和那些昧心人、瀆職者共同承擔呢?難道那些喝了三聚氰胺奶粉的人由於沒有“增強消費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具備一定的科學素養”,就得為自己受害承擔“理性消費有責”嗎?這種說法明顯失之偏頗,說嚴重點是轉移了視線。主觀想形成“全社會的責任共識”,客觀上卻有為“擔任一定職務”“應盡的責任”的廠商和監管部門開脫減責之嫌,不符合“責權明確”原則。最近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中有“嚴格落實各方責任”一條,這“各方”指的是:“企業責任”、“地方政府責任”、“部門責任”;需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的對象也是:“失職、瀆職行為”、“當地政府及部門相關負責人”、“公職人員”,並非“人人有責”。

相反,“人人”即使沒有“增強消費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不“具備一定的科學素養”,也有權利享受安全的食品。因為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這種規定正是考慮到了不可能“人人”都“具備一定的科學素養”。 至於“增強消費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雖然有助於人們自我保護,也隻能作為一種“分外”的建議加以倡導,而決不能作為人人的“分內”責任來做出規定,提出要求。

第二,即使是在均等的“人人有責”的情況下,如果不將責任具體落實到實施的個體頭上,就難以有人真正負責。

比如,辦公室沒有保潔工,清潔工作人人有責,可經常沒有人做衛生。因為幾個人都互相指望,都以為“我不做有人做”。這就是“三個和尚沒水吃”,理論叫做“責任分散效應”——如果是單個個體被要求單獨完成任務,責任感就會很強,但如果是要求一個群體共同完成任務,群體中的每個個體的責任感就會很弱。因為前者獨立承擔責任,後者期望別人多承擔點兒責任。“責任分散”的實質就是人多不負責,責任不落實。解決這個問題並不需要複雜設計,小學生教室衛生是用值日製度解決的:將“人人”的責任落實到了每一個小學生在哪一天擦哪幾個桌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