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促進我國農民合作社 健康發展的幾點思考(3 / 3)

(二)促進農村金融體製的改革

當前應進一步明確合作金融的基本性質,有效防止合作金融的異化。合作金融組織所遵循的原則使它有別於其他類型的金融組織,具體體現在:農民合作金融組織將本地的資金用於本社區,從而促進本地區農業及農村的發展,保護農民的利益,而一些其他類型的正規金融組織往往通過垂直渠道使本地區的資金流失;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主要是為農民成員服務,它的成員與貸款對象應具有同一性,因而在一些國家,它在納稅方麵可享有一定的優惠;合作金融組織應堅持非營利性。所說的非營利,是指不單純追求利潤,並不是不要贏利。任何一個經濟組織如不能通過其經營獲利,則無法生存壯大。

建立農民合作金融組織重要的不是使成員獲得資本的紅利,而是以這種融資方式使農民能較容易地得到稀缺生產要素—資金,從而提高其經營的經濟效率。我國在深化農村金融體製改革的進程中,應製定完備和明確的政策法規及條例,使各種金融成分各歸其位,有效防止合作金融的異化。2014年中央1號文件:“適時製定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管理辦法”。國務院盡快出台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的具體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合作金融的基本性質,要重點鼓勵和促進真正的農村信用合作的發展,這是其他類型農民合作社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

應該以社區為依托發展農民的資金互助組織。合作社開展資金互助,應首選以農民成員為主體、地緣性強、相對封閉的合作社,以熟人社會為基礎,充分利用鄰裏親友間的信用作為無形的抵押資產,保證資金的安全運營。

國家在對合作社的扶持及其應注意的問題

(一)對合作社的扶持政策相繼出台

近幾年的中央1號文件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都提出了扶持農民合作社的優惠政策。在信用評定基礎上對示範社開展聯合授信,有條件的地方予以貸款貼息。對示範社建設鮮活農產品倉儲物流設施、興辦農產品加工業給予補助;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增加農民合作社發展資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增強發展能力。逐步擴大農村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農技推廣等涉農項目由合作社承擔的規模;完善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把合作社納入國民經濟統計並作為單獨納稅主體列入稅務登記。這些政策一方麵把合作社作為一種特殊的市場經濟主體給予扶持,另一方麵將示範社作為重點扶持對象。

(二)國家在扶持合作社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種意見認為:農民合作有很多好處,但現實中農民合作麵臨不少問題,如合作社利用國家政策為自己謀利益的多,而願意為其他農戶提供幫助的少。把政府項目、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交給合作社,可能會影響多種經營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應該鼓勵從“扶持龍頭企業就是扶持農民”到“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民”的政策轉變。

但扶持合作社,究竟是合作社哪部分成員獲益最多?實踐證明,一項有含金量的政策出台,往往是強勢集團先知先覺,首先搶占製高點,來搶先利用政策的優惠措施,而弱勢群體在獲取政策扶持上往往處於不利地位。具體到合作社,在龍頭企業領辦和大股東領辦的合作社中,當政府資金和優惠政策注入時,會不會出現“精英俘獲”的問題?“精英俘獲”在這裏具體是指精英對發展資金和項目信息的獲取、發言權的控製以及對資金及項目的較強的可接近性、可獲得性。這個問題應引起注意。

(作者係中國農村合作經濟管理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