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發展合作經濟”與“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二者如何契合
《決定》提出:“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2014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推動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製改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賦予農民對落實到戶的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提高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運營管理水平,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集體資產通過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明晰產權,使股權固化、地權固化、房權固化,其實質是確定某個時點具有資格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於集體資產或資源各自的份額,是確定某個時點的公平,即起點的公平。但未來集體經濟的發展方向應是從封閉走向開放,從固化走向流動,固化是為了更好地流動。在產權清晰的基礎上,通過股份合作的形式,促進股權、地權和房權的流動,有進有出,增資擴股。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明確混合所有製經濟是我國基本經濟製度的重要實現形式。農村集體經濟未來的走向可能成為現代企業製度的一種有機組成形式,一種以股份合作製為主體的多元化混合型的市場經營主體,集體經濟的這種嬗變將使它融合合作經濟及其他經濟形式的優點,得以保持經濟活力和市場競爭力。
如何在深化農村金融體製改革中促進真正的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十八屆三中全會都對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提出了要求,2014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管理民主、運行規範、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不斷豐富農村地區金融機構類型。堅持社員製、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推動社區性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
世界各國農村金融發展的實踐證明,在多元化、競爭性的農村金融體係中,合作金融應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沒有合作金融的支持,我國的農民合作社也很難發展壯大起來。但現在我國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農民所有、農民控製、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的正規的農民合作金融組織。根據銀監會的數據,截至2013年5月底,銀監會批準組建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僅49家,資產總額15.3億元。此外是各類型的民間信用合作組織。如各級扶貧辦組建的以財政扶貧資金為引導的村級扶貧互助社覆蓋了全國1.6萬個貧困村;全國扶貧基金會組建的農戶自立服務社在全國約70餘家。部分省份試點組建農民資金互助社,其中多數沒有注冊登記。全國還有876家村鎮銀行,5267家小額貸款公司。
(一)農村經濟活動中的金融亂象
當前在農村的經濟活動中,一些以資金贏利為目的的公司或放款人以合作社資金互助會的名義來吸儲和放貸贏利,混淆了合作金融與民間借貸的界限,擾亂了金融秩序。在此形勢下,江蘇灌南、浙江溫州、吉林四平、河南濮陽、河北易縣等地合作社資金互助部泛濫,灌南甚至爆發了四家資金互助社關門,數千群眾討賬政府買單的惡劣事件。據報道,近幾年,鹽城當地開設了幾十家“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這些合作社經當地農業主管批準成立,並獲得了由當地民政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合作社通過吸儲和放貸的方式經營運轉,並向儲戶承諾,存款到期後儲戶不僅可以得到利息,還可以得到分紅。但從2013年初開始,鹽城市亭湖區內陸續有多家合作社人去錢空,眾多儲戶的存款也無法兌付。
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受國務院委托做的“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指出:“政策性金融缺位、商業性金融錯位、合作性金融發展無序的問題相對突出”。“準金融組織監管製度存在缺陷。對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多種形式的準金融組織,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的信用合作,有的沒有落實監管責任,有的監管標準和製度不統一,存在著外部管理盲區和引導支持不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