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我國農民合作社 健康發展的幾點思考
觀察
作者:張曉山
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6年多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猛,但也麵臨著新的挑戰。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呈現異質性、多樣性的特點,水平參差不齊。如何促進我國農民合作社健康發展,筆者有幾點思考。
“發展合作經濟”與“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二者如何契合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同時提出:“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
農民擁有的最大的財產是他們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所共同擁有的農村土地。《決定》在論述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促進農業和農村發展時,往往要涉及農村集體。僅在《決定》第11條、20條和21條中,就有7處涉及“集體”這個詞。但什麼是集體?農村集體的內涵與外延是什麼?農村集體經濟未來向何處去?如何實現“發展合作經濟”與“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之間的契合?
(一)集體經濟重振旗鼓
改革開放後,相當數量的行政村成為空殼村,除了土地外,沒有什麼集體資產。據統計,1996年全國72.6萬個村中,當年無集體經濟收益的村占30.8%,當年集體經濟收益在5萬元以下的村占42.9%,集體經濟收益5至10萬元的村占13.5%,集體經濟收益10萬元以上的村占12.8%。
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一部分集體所有的農地被征用,轉為非農建設用地,村集體也有可能獲取一部分土地改變用途的增值收益。土地整治工作的推進,農村最大的也是最有潛在價值的一塊資產(土地)也出現了增量,在增減掛鉤、占補平衡的政策執行中,村集體也有可能獲得新的收入來源。農村集體通過獲得土地增值收益,增強了自身發展的物質基礎。2012年,無錫902個行政村,一共有302億元的淨資產,村均集體收入568萬元。在新的形勢下,落實《決定》的政策舉措,村集體還有可能獲取一部分土地改變用途後可觀的增值收益。據報道,在深圳進行了全國首宗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探索後,深圳寶安區鳳凰社區即可獲得3480萬元的土地收益以及13980平方米的產業配套物業。
麵臨這些新的問題,如何建立相關製度,通過多種途徑來探索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使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集體成員獲得可持續發展的機會和收益,避免重走導致原有集體經濟潰敗的老路,避免新的集體經濟再次蛻變為“幹部經濟”,這是值得探索的一個問題。
(二)厘清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
2010年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但下麵緊接著又說:“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這本身就是矛盾的。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使得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交叉,相關法律使得村委會(及村民小組)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有權占有和管理包括農用地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內的農村土地和其他集體資產,賦予二者同樣的合法性。農村集體資產由誰處置,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當前迫切需要通過改革試驗,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形成《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條例》,在條件成熟時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進程。要通過法律法規明確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外延及其權能,明確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及退出機製,成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此基礎上,使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人成員權利與財產權利相統一。同時要厘清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村委會作為農村社區性的自治組織,它為本社區全體居民進行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的支出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要使村民委員會僅僅承擔村莊的公共服務職能,把土地等集體資產的管理權完全剝離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