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不同的人對舞弊有不同的理解,但對於財務報表舞弊而言,其實質都是一樣的,即在麵對壓力,同時又有機可乘,加上自己合理化的解釋,然後再通過故意的非法的手段或者行為使財務報表發生錯報,以及在披露中隱瞞或虛構事實,以使自己獲得一定的利益。
三、利用關聯方交易舞弊的手段
關聯方交易就其本身而言是一種合法的商業交易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關聯方交易過程缺乏公平競爭,就會使得交易性質不公允,從而影響到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並嚴重危害投資者利益。雖然關聯方交易具有隱蔽性和多樣性特征,但是鑒於財務報表相互勾稽關係,利用關聯方交易舞弊的落腳點不外乎資產、負債、收入、費用要素以及財務報表披露方麵。具體來看,關聯方交易舞弊的手段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以不公允的價格進行資產交易。具體做法就是進行資產打包,即一方麵關聯方將優質資產以高價轉讓給上市公司,另一方麵上市公司將不良資產高價出售給關聯方,或者將不良資產承包給母公司經營來獲取一定的利潤,從而上市公司既可以避免不良資產經營產生虧損的風險,又能獲得一筆可觀的資產轉讓收益。另外,上市公司利用在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間安排銷售的手段來調節利潤或者溢價采購控股子公司產品或勞務形成固定資產,從而提高當期利潤。
2、虛構經濟業務,抬高上市公司銷售收入。具體做法有兩種,一是簽訂虛假銷售合同,將商品高價出售給關聯方,如此一來對銷售方來說,銷售收入會因此增加,同時應收賬款和利潤也會增加,雖然未對外實現真正的銷售,但賬麵利潤大幅度提升;二是直接設立與上市公司形式上沒有關聯、實質上卻由上市公司控製的“傀儡”公司,利用該關聯企業虛構大量的業務和交易事項,比如通過低買高賣形成高額利潤,綠大地就是采取這一手段,直接注冊若幹“皮包公司”並與之進行大量交易。
3、隱瞞關聯方以及關聯方交易。《關聯方披露(2006)》第二條規定“企業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聯方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第十條規定“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關聯方交易的金額應當披露兩年期的比較數據”。審計準則也認為,在某些情況下,關聯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性質可能導致關聯方交易比非關聯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財務報表錯報風險。但目前幾乎沒有上市公司披露關聯方之間交易的具體細節,嚴重影響會計信息質量。
四、關聯方交易舞弊的審計策略
關聯方交易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中重點關注的領域,《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23號——關聯方》中強調了風險導向審計在應對關聯方舞弊審計中的重要作用,注冊會計師應對可能導致與關聯方交易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應對。對現行的風險導向審計方法而言,審計過程大致可劃分為如下幾個階段:風險評估階段、進一步審計程序階段(控製測試和實質性程序)以及審計終結階段。針對可能的關聯方交易舞弊審計,在審計過程的不同階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著手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