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讓農民從金融創新中得到更多實惠(2 / 3)

但與風縣“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推行之喜相伴的是製約推行的三大瓶頸。

首先是現行製度的製約。在農村,廣大農民的房產,可以說是集其畢生積蓄建造。但長期以來,國家對農民的宅基地政策,隻限定在使用功能而無資本資產功能,不能為農民擴大生產、更新住宅和規避風險提供支持,成了所謂的沉澱資產。也沒有退出機製,不少農戶新建房屋卻不拆舊、形成一戶多宅:2003-2011年,風縣有關部門通過對5個鎮60戶農戶開展的住戶特征、財產設施及收支和生產消費方麵的監測調查顯示,由於外出務工等種種原因,截止2011年底,調查點的60戶中,已剩餘49戶,有11戶已不在原藉,其中3戶為最早進入市場經濟經商和開辦企業淘得第一桶金,如今已搬遷至中、小城市,繼續以工、商業為生,並逐漸融入城裏人的生活;3戶因為受不了當地經濟較為落後,生活條件較為艱苦,物質文化生活較為貧瘠的苦寒山區,而趁著年輕紛紛外出務工有一定經濟基礎後,又將老人、小孩接走共同在外生活的;4戶在本縣、本鄉其他開發區或移民搬遷地居住生活;1戶因為鄰裏糾紛無法正常而對生活而暫時回避。而11戶中除3戶將房屋出售,其餘8戶房屋一直閑置無人居住。由此可見,農村宅基地增量上升,存量利用率降低,造成宅基地資源浪費的現狀。

其此是存在法律障礙。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擔保法》第37條也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物權法》也不允許以宅基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等。

三是相關機製尚待健全。如農民宅基地、房屋中介組織等新型機製的缺失。為了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在啟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新產品之際,縣農村信用聯社積極會同土地、房產等部門並特別邀請村民委員會主任、村民代表一起組成評估小組,通過確權、辦證、估值和登記等手續,力爭使該項業務風險最小化。作為全省統籌城鄉農村改革試驗區,近年風縣還在留風關統籌城鄉新區率先開展了以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承包地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四權”確權頒證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產權製度改革,據風縣國土資源局介紹,風縣曾在1992年—1993年間對符合條件的村民逐戶摸底,統一發放了《集體土地使用證》,此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先申請再辦理的原則,逐宗予以辦理,截至目前,全縣應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27591宗,已辦理25638宗,辦證率為92.92%,但不少農戶因種種原因找不到《集體土地使用證》。且不說法律障礙,就《集體土地使用證》而言,在銀行看來,它並不能與城市人的房產證劃等號。

“農民用住房權益作抵押,一旦無法按時償還貸款,農民住房被銀行收回,可能引發較大的社會矛盾。”距試點啟動大約半年後,風縣縣委副書記張新科對一家前來采訪的主流媒體傾吐出自己的擔心。

“試點實際上還很難操作,問題在土地製度和產權歸屬上,這些問題短時間內還很難解決。”風縣農村信用聯社理事長張寶存也如是說。

盡管人行風縣支行、縣農村信用聯社認為“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是件好事,許多農民也迫切希望它得以繼續推行,但在現行土地製度和相關法律麵前,人們的這種希望隻能成為一種良好的期盼。

新政頻頻出:激發金融創新活力

可是,僅僅距風縣“農村住房抵押貸款”一年後,黨的十八大和三中全會出台的一係列新政及連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頻頻釋放出的信號,讓人們越來越清晰地感到,“三農”領域的改革正朝著人們期盼的方向發展,且比人們預料的更快、更好。

十八大閉幕不久後的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就明確提出

“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製度,加強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使用權。”等。

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

(以下簡稱《決定》)第六條《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製機製》第21款明確指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製度,選擇若幹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等。201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又鎖定了加快農村金融製度創新等8項“三農”工作重點,強調,鼓勵探索創新,在明確底線的前提下,支持地方先行先試,尊重農民群眾實踐創造;因地製宜、循序漸進,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允許采取差異性、過渡性的製度和政策安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