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投資國債財稅解析(2 / 2)

(二)國債投資的所得稅處理最新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明確了對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國債成本確定以及國債成本計算方法等幾方麵規定。

1 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

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而公告第一條第(二)項係有關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確認問題,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上述規定,就意味著企業投資者國債持有期間應計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消除了企業投資者國債持有期間轉讓國債而取得的收入中,未到期兌付應計利息收入是否可視為免稅收入的爭議。

2 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3 國債成本確定

國債成本確定分兩種情況;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買人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4 國債成本計算方法

國債成本計算方法有多種選擇,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

其他注意事項

國債利息免稅是指中國國債利息,購買境外國債利息不得免稅,企業投資國債的多元化,有的購買中國國債、有的購買外國國債。企業若將購買外國國債實現的國債利息不能作為免稅國債利息收入自行免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免稅的國債利息是指中國發行的國債,不包括購買境外國債實現的利息收入。

轉讓國債吋應征收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會計核算中買人價等於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餘額確定。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外彙、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由此轉讓國債時應征收營業稅,且未到期轉讓國債隱含利息不包括在內。同時,如果持有期間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獲得不屬於本企業持有期間的國債利息,也不征收營業稅。

股權投資轉讓價款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部分不允許作為股息紅利所得在轉讓所得中扣減。同國債投資類似,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實際也包含兩部分:投資轉讓所得和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部分,而現行政策規定股權投資轉讓價款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部分不允許作為股息紅利所得在股權轉讓價款中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