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
作者:劉建萍 李偉毅
對於企業投資國債方麵有特殊的財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的《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在稅務處理方麵做了進一步規範。
國債是由政府發行的債券,具體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國家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債是一個特殊的財政範疇,發行主體是國家,具有極高的信用度,具有風險性小、安全性好、流通性強、收益穩定等特點,曆來有“金邊債券”之稱。企業在國債投資方麵,財稅政策有其特殊的規定,尤其是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的《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在稅務處理方麵做了進一步規範。
國債種類與作用
按國債的券麵形式可分為三類,即無記名式國債、憑證式國債和記賬式國債。無記名式、憑證式和記賬式三種國債相比,各有其特點:“無記名式國債”是一種實物債券,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麵值不等,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國家儲蓄債,通過銀行發行,可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不能上市流通;“記賬式國債”以記賬形式記錄債權,通過采用無紙化形式發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掛失。在收益性上,無記名式和記賬式國債要略好於憑證式國債,通常無記名式和記賬式國債的票麵利率要略高於相同期限的憑證式國債。在安全性上,憑證式國債略好於無記名式國債和記賬式國債,後兩者中記賬式又略好些。在流動性上,記賬式國債略好於無記名式國債,無記名式國債又略好於憑證式國債。
國家發行債券的目的實際上是籌集資金,具有彌補財政赤字、籌集建設資金、調節經濟三大功能。另外還具有以下方麵重要作用:(1)發行國債可以形成市場基準利率;(2)國債作為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配合的結合點;(3)國債作為機構投資者短期融資的王具。
投資國債業務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針對投資國債的不同目的,其會計處理分為以下幾種。
短期持有、以賺取差價為目的的債券投資。投資者取得債券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以賺取差價,則購買的國債屬於以公允價值訓,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長期持有、有明確的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企業購買國債的意圖是為了持有至到期,以期獲得固定的收益,應通過“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核算。此種債券投資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資產確認和計量》“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國債投資的所得稅處理
(一)政策變遷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對金融保險企業取得免稅的國債利息收入的規定中,明確廠免稅的國債利息收入包括在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利息收入。
3 在2008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並以前,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行國債淨價交易後有關國債利息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48號),對實行國債淨價交易中國債的應計國債利息,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後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征企業所得稅,未實行國債淨價交易方式的,仍然隻對實際到期的利息收入免稅。
4 在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以前政策性財稅【2002】48號失效,根據《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企業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後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後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在申報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國債淨價交易成交後的交割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