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條規定:如果受益所有人直接用友25%以上的資本,稅率則為5%。需要說明的是此處的25%指在過去連續12個月內連續計算的持股比例。在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因此在股改及股息分配過程中,外資企業需要準確把握代扣代繳的稅率。防止因適用稅率不當造成偷稅漏稅現象的發生。
高新認定
2011年9月28日,浙江貝因美科工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因美”。股票代碼002570)發布公告稱,收到杭州市濱江區國家稅務局的通知,由於不符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條件,需補繳2008年和2009年稅款5892.7萬元。審計署的認定顯示:2008年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時,前三年實際投入的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重僅為0.65%;且申報的發明專利與其主要產品的核心技術不直接相關。貝因美的“偽高新”案例又一次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推到風口浪尖上。
不可否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不但鼓勵企業進行技術研發,為公司的持續發展培育核心競爭力,而且直接因享受所得稅優惠而間接增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但是企業不能僅僅為了爭取所得稅優惠稅率而造假,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王作指引》,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為三年,企業可以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另外對於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在2008年底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等開始聯合評審高新技術企業三年之後,2011年起開始全麵複審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相信相關部門一定會以嚴格標準來進行的。作為擬上市企業,外資企業應以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為標準,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客觀地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評審和複審。不能因為所得稅優惠這一項目鋌而走險,從而導致企業誠信的喪失,客觀上也會引發IPO項目的失敗。
公司治理
股權結構
從公司治理機製而言,股權結構合理才能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關於這一點,外商投資企業一般非常重視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和完善,這對於促進公司的規範管理和業績成長有著積極的意義。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設計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幹意見》(外經貿資發【2001】538號)以及《公司法》要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發行股票後外資比例不得低於25%。如果低於25%的,則麵臨被迫繳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並辦理有關變更手續。25%作為外資企業的硬杠杠,外商投資企業在股改中需要嚴格遵循,
此外,需要注意股東人數的控製。根據《公司法》要求,追溯至股東的最上層,如果實際人數超過了200入,則不滿足創業板IPO的審核要求。企業需要在股東之間進行轉讓或回購,而且不得以股東代持的方式規避該問題。
內部審計
審計是保證中小股東權益的重要方式,通過審計可以讓中小股東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在審計方式選擇上,可以選擇外部審計。但是選擇外部審計的成本較高,時效性相對較差,為此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非常有必要。外商投資企業一般非常重視內部審計在公司中的地位,通過審計章程的方式確認內部審計的地位,在業務上明確其向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報告。同時內部審計負責人的任免也需要經過提名委員會提名報經董事會審批,這也是為了保證內部審計這一部門的獨立性。如果內部審計的地位不能提升到董事會層麵,則其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影響,更無從談起內部審計業務的有效開展。
當然,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以及證監會的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在IPO進程中可能還會遇到其他問題。隻要企業客觀、及時地進行反饋,在滿足IPO基本條件的前提下,應該能夠登錄創業板,通過資本市場謀求快速健康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