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諸多原因,對賭協議尚未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中廣泛存在的一個融資方式,也沒有相關製度去規範對賭協議。對賭協議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企業股權和經營的重大變動,進而影響投資者利益。故此擬上市企業一般被建議先清理對賭協議後再申請IPO,如果企業堅持不予清理,則仍需披露對賭協議的重要條款,以提示投資者。
紅籌架構改變
隨著境外資本市場監管力量的加強以及境內股市的日漸開放和成熟,越來越多的紅籌架構公司正在考慮轉到境內上市。鑒於原紅籌架構中特殊目的公司的存在導致不能直接在境內上市,企業需要將境外控製轉製為境內控製才能啟動境內上市,
不管是通過股權並購、資產並購或者是協議控製等方式搭建的紅籌架構,要想滿足境內IPO的要求,核心要求是境內的主體合法並具備資產獨立性。故此對於股權並購方式,並不會形成實質上的障礙;對於資產並購方式,境內企業需要重新購回境外資產;對於協議控製方式,一般通過解除原相關協議即可。在完成上述工作後,紅籌架構轉回境內完畢時,還需要注銷境外上市主體的工作。需要提及的是。不管如何處理原紅籌架構,境內上市主體要想保留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身份,外資一定要滿足25%以上的股權。
財務方麵
期權費用
在企業實務中,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在股改前後,為了吸引人才加盟,可能會推出股權或期權激勵計劃的方式。其中職工股權相對容易處理,而股票期權等則屬於股份支付的典型代表,需要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進行賬務處理和信息披露。當然這也包括由其他股東所代持的股份。股份代持除牽涉到股東人數之外,也影響到股東權益。如果企業予以隱瞞該事項,則屬於主觀上性質惡劣,客觀上也導致不能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隨著部分上市公司股權糾紛的報道,近兩年來股份支付也成為審核的重點,企業需要慎重運用股份支付這一工具。
關聯交易
正如對內資企業關聯交易的重視程度。外資企業的關聯方及其交易也是被審核的重點之一,這主要是源於關聯交易很可能成為利益輸送的重要渠道,形成發行人獨立性不夠的局麵。客觀講,外商投資企業在創業初期,為了有效開拓市場和發展經營,在融資困難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控股股東拆借資金、采購和銷售等手段實現企業既定目標,這也是無可厚非的。伹是企業除了需要按照要求詳盡披露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外,應逐步減少對關聯方的依賴,以真正實現業務上的獨立性和完整性。
另外,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可能通過“過橋公司”的方式,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雖然該交易形式上不屬於關聯方,但如果遵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追查,仍屬於關聯交易,需要按照關聯交易的原則披露,並在今後經營過程中規避類似事項的發生。
稅收問題
外資企業在股改時,由於淨資產折股或股息分紅,根據原有股東身份不同,一般有三種情況:(1)若是自然人股東,企業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如果企業能夠取得當地稅務部門的同意,也可以暫緩交納,詩日後適時補交,但一般股東被要求出具相應的承諾書;(2)如果是境內的法人股東,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無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3)若是境外的法人股東。根據《企業所得稅法》,《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等規定,中國居民企業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1月1日以後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時,同意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由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優惠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