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外企如何備戰創業板(1 / 3)

運營

作者:趙團結

創業板自推出後受到廠資本市場的廣泛關注,外商投資企業也紛紛加入這一浪潮。但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創業板IPO時,由於其身份特殊,IPO時關注的重點也不盡相同。也即除了需要滿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外,還需要滿足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管辦法。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麵淨資產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因此將外商投資企業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股份製改造的首選方案。但這其中也涉及了大量的法律、財務等方麵的問題。通過閱讀已成功登錄創業板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本文擬結合相關理論探討外商投資企業IPO時需要重點關注的事項。

法律方麵

外商投資企業由於其外資背景,在股份製改革以及申請創業板IPO時,相對於內資企業而言,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規較多。

股份公司設立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作了一般性的規定,明確了各項要求。但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井未作是否必須連續盈利的要求。其實,1995年1月10日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發布施行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卻對此有明確規定。該規定第十五條載明:“已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如申請轉變為公司的,應有最近連續三年的盈利記錄,”這也表明,外商投資企業除了遵守《公司法》等普通法的規定外,還應遵守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特別法的規定。在現有商務部末對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前,連續三年盈利的要求仍應遵循。

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必須在滿足連續三年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股改呢?在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化待遇的情況下,各地為了加快本地企業資本化的進程,也可以在滿足內資企業創業板IPO條件的前提下,通過向商務部門備案(如承諾或保證)的形式通過股份製改革的審批。

關於股份製改革的審批部門和權限問題,根據商務部要求,簡要提示如下:注冊資本折合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及注冊資本折合5000萬美元以下限製類的(公司轉製按照評估後的淨資產計算)企業(含增資)、變更由省級商務部門審核。企業可以直接向已授權商務部門申請即可。超出上述範圍的,則由省級商務部門上報商務部審核。實際上,根據《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規定,從2010年6月10日開始,對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製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注冊資本計,改製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後的淨資產值計,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限額按並購交易額計。這也是對原來規定辦法的修正與補充,企業需要關注商務部的最新要求,以免因工作反複導致延誤股改工作。

另外,隨著公司組織形式的發展,近幾年來有限合夥企業成為國外(境外)比較流行的組織形式。它也是可以作為暫行規定中“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的一個組成部分。隻有外資股東持有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的25%以上並且股份的經營範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即可。當然需要滿足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的法定要求。

對賭協議處理

一般而言,對賭協議就是投資方和融資方在達成投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比如對公司未來的財務業績、具體的上市時間等等,國際企業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被廣泛采納。在創業型企業投資、成熟型企業投資中,也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最終企業也取得了不錯的業績,這說明如果條款設計得當,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雙方權益。但是由於中小企業融資難,在引進外部投資者時,可能被迫簽訂較高風險的對賭協議。比如近幾年來蒙牛乳業、太子奶等企業因對賭協議的簽訂,導致原股東失去了部分股權或者喪失了巨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