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科技規章製度(四)(2 / 3)

計算公式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業應得到的支持資金=[(實際入庫企業所得稅-期初欠交額)×地方分享比例+(實際入庫營業稅-期初欠交額)+(實際入庫增值稅-期初欠交額)×25%]×(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銷售收入/全部收入)×80%;之後兩年和三年企業應得到的支持資金=[(實際入庫企業所得稅-期初欠交額)×地方分享比例+(實際入庫營業稅-期初欠交額)+(實際入庫增值稅-期初欠交額)×25%]×(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銷售收入/全部收入)×80%/2

第二條經市科委認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業,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所繳納的各項稅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第三條對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自2001年起五年內,其當年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建或購置的生產經營場地所繳納的房產稅,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用於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

計算公式為:企業應得到的支持資金=(當年自建或購置的生產經營場地固定資產原值/企業應稅固定資產原值)×(本期實際繳納的房產稅-期初欠交額)

第四條對經認定的在本市注冊的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有重大貢獻的中介服務機構,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

計算公式:中介服務機構企業應得到的支持資金=(實際入庫的企業所得稅-期初欠交稅)×地方分享比例×50%

第五條本市注冊的風險投資機構,對本市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投資超過當年投資總額70%的,其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

計算公式:企業應得到的支持資金=(實際入庫的企業所得稅-期初欠交額)×地方分享比例×50%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程序

第六條每年5月份,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孵化基地(含在孵企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在上一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後向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服務中心(簡稱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提供全年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房產稅稅票複印件及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果,全部收入、轉化項目收入,當年自建或購置的生產經營場地固定資產原值、企業應稅固定資產原值,年終財務決算;

2.孵化基地(含在孵企業)提供全年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房產稅稅票複印件及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果,年終財務決算;

3.中介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機構提供全年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票複印件及彙算清繳結果,年終財務決算,認定辦法中規定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服務中心將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稅票複印件及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果送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分稅種確認後於7月中旬前,將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孵化基地(含在孵企業)、風險投資機構按規定計算出應享受專項資金支持的數額報送市財政局。

第八條市財政局按照確認的稅款數額,7月底將資金撥到服務中心。服務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資金轉撥手續。

第三章財務處理

第九條服務中心按照財政部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將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列入“企業挖潛改造資金”預算科目。企業在收到上述資金後,作增加“資本公積金”處理。具體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資本公積(國有性質的高新技術企業計入國家資本金)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條對專項資金使用中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經濟體製改革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試點辦法》的通知

京政體改發[2001]3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試點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關村科技園區

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試點辦法根據《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幹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試點企業堅持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激勵機製與約束機製相結合的原則。企業要著眼於未來發展,不要著眼於解決曆史遺留問題;

(二)堅持股權獎勵的股份來源在淨資產增值中解決的原則;

(三)堅持股權獎勵按股權比例分攤的原則。企業在進行股權獎勵時,各股東要按在企業中的所占股權比例分別劃出相應的淨資產增值部分予以獎勵;

(四)堅持國有股權獎勵資產比例限製原則。企業在進行股權獎勵時,其中用於國有股權獎勵的淨資產增值部分不得超過企業前三年國有淨資產增值部分的35%;

(五)堅持自願試點、鼓勵創新、規範操作、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二條試點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認定的市屬高新技術企業,近年來其國有淨資產增值較快,技術及管理等生產要素在資產增值中作用顯著;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完成規範的公司製改造,且建立了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

(三)企業內部財務考核與評價製度健全,並能以財務考核與評價結果作為製定股權獎勵方案、監督檢查股權獎勵實施情況的基本依據;

(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製度,財務會計無虛假記載,無違反財政法律法規行為;

(五)企業製定了明確的企業發展戰略目標和實施計劃,各項規章製度健全,管理完善,經濟效益良好,企業成長性較強。

第三條實施股權獎勵的對象是對企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具體獎勵對象範圍由企業股東會決定。

(一)對企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開發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對企業主導產品或關鍵技術做出重大創新或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等;

(二)對企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參與企業戰略決策、領導企業某一主要業務領域、全麵負責實施某一領域的業務工作等中、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股權獎勵的股份來源和采取的方式為:

(一)試點企業在實施股權獎勵時,用於獎勵的股份來源應從企業前三年淨資產增值部分中劃出一定的比例,其中用於國有股權獎勵的淨資產增值部分不得超過企業前三年國有淨資產增值部分的35%。

本辦法所稱“用於獎勵的淨資產增值部分”特指企業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性淨資產增值部分,無形資產不納入用於獎勵的經營性淨資產。淨資產增值部分要扣除評估增值因素。

(二)在對企業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行股權獎勵時,既可以采取無償獎勵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有償購買的方式進行。

企業如采取有償購買的方式進行,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出資來源以現金出資為主。購股價格應由出資人或其代表機構根據評估確認的上年末每股淨資產,同時參考企業的贏利能力及資產質量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合理確定。

(三)企業確定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具體持股數量和比例,應綜合考慮高新技術行業的特點、企業發展狀況、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貢獻大小等因素合理確定。

(四)企業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持有的股權在限製期內不能轉讓,限製期不得少於三年。限製期滿,可以依法轉讓。

第五條試點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召開董事會,製訂股權獎勵方案,報經股東會通過,並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

(二)企業委托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市財政部門予以確認。市財政部門為企業辦理國有股權變動、國有股產權登記等有關手續;

(三)企業組織實施試點方案;

(四)企業試點方案報北京市人民政府經濟體製改革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成立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經濟體製改革辦公室、市財政局、市科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地稅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組成,負責試點的組織指導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經濟體製改革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