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實際投資額應在300萬元(軟件產品50萬元)以上,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實際投資額應在3000萬元(軟件產品500萬元)以上。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九條申報單位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所需材料,也可通過所在園區管委會或所在區縣有關部門向服務中心提交申請及所需材料。
第十條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項目實施所應具備的固定資產證明;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證書複印件;
4.醫藥類項目應出具新藥證書或臨床試驗批準文件,其他項目應出具鑒定證書、專利證書、測試報告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由服務中心組織專家對項目核心技術的先進性、適用性及項目經濟的可行性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一)申報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評審:
1.已經省、部級以上科技或經濟主管部門組織評審,並通過專家鑒定;
2.已列入《北京市高技術產業發展重點項目計劃》、《北京市重點技術創新項目計劃》或《北京市科技發展計劃》;
3.獲得發明專利。
(二)申報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評審:
1.已經國家科技或經濟主管部門組織評審,並通過專家鑒定;
2.已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國家重點技術創新項目計劃》或《國家高技術研究計劃》。
第十二條服務中心將評審意見報項目認定小組審定,認定小組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認定的決定。對未通過認定的項目,給予書麵答複。對通過認定的項目,出具《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或《北京市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服務中心每年對已認定的項目進行考核,如發現項目實際進展情況與項目申報表有嚴重違背或申報材料虛假的,報認定小組審定後,取消其已被認定的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心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隨時受理認定申請,及時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市科委、市計委設立投訴電話,接受社會對企業申報的真實性和管理機構審核認定的公正性的監督。電話號碼為66153389/66410893。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關於印發《北京市科技中介機構享受
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認定辦法》的通知
京科政發[2001]65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科技中介機構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科技中介機構
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認定辦法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幹規定》,製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為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提供以下服務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1.利用科技知識和市場經驗提供谘詢服務的科技評估機構、科技招投標機構、情報信息谘詢機構、專利事務所等(不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2.直接參與服務對象轉化過程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等;
3.為科技資源有效流動、合理配置提供服務的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技術經紀機構、科技人才中介機構、科技條件市場等。
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有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獨立核算;
2.年度總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3.為本市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年度業務收入應占其年度總收入的70%以上;
4.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人員,其中專職人員應不少於10名,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的人員比例不低於70%;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應占機構人員總數的30%以上。
三、申請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應於每年5月底以前到所在地區、縣科委申報,區、縣科委應當在接到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市科委,市科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確認工作。同時將確認名單交“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
四、申請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確認申請表;
2.機構年度財務報表;
3.為本市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服務的合同書及收入證明;
4.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複印件。
五、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每年確認一次。
六、由市科委對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機構實行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者,撤消其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並責令其退回所得支持資金。
七、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
《北京市風險投資機構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確認辦法》的通知
京財經一[2001]2356號
各有關委辦局(總公司)、各區縣財政局、各風險投資機構:
根據京政發(2001)38號《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幹規定》精神,現將《北京市風險投資機構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確認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北京市風險投資機構
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確認辦法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幹規定》,經市政府同意,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為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投資的風險投資機構。
第二條風險投資機構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對本市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投資超過當年投資總額的70%。
第三條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風險投資機構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
第四條風險投資機構應於每年5月底以前向“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提出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申請。
申請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風險投資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確認申請表;
2.機構年度財務報表;
3.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果;
4.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
5.向認定項目投資的有關董事會文件和出資證明;
6.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複印件。
第五條服務中心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準、確認,於每年7月底前將彙總清算結果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確認的稅款數額安排資金並撥付到服務中心。服務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轉撥到風險投資機構。
第六條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風險投資機構每年確認一次。
第七條對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風險投資機構實行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者,撤消其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並責令其退回所得支持資金。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
《北京市財政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等專項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財預[2001]2395號
各區縣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財政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等專項資金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財政支持高新技術
成果轉化項目等專項資金實施辦法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幹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1]38號),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財政專項資金的內容及計算方法
第一條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之後二年減半支持。經認定的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之後三年減半支持。上述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80%用於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20%納入技術創新資金集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