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科技規章製度(四)(3 / 3)

第七條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中央企業參加試點要經財政部、科技部同意,試點方案要經財政部、科技部批準。

第八條區縣所屬高新技術企業可向區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各區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試點。

第九條本辦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經濟體製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關於印發《北京市專利實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知局[2001]44號

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幹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1]38號)已經印發。

《北京市專利實施資金管理辦法》作為京政發[2001]38號文件的配套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專利實施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推動本市專利事業的發展,支持專利技術實施,加速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促進技術創新和首都經濟發展,根據《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幹規定》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專利確有困難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及其他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專利實施資金是指納入市財政預算,用於支持專利實施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資助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產業化;組織資助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的專利技術產品開發;組織資助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專利技術實施的管理。

第五條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六條專利實施資金的管理與審批,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第七條申請使用專利實施資金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實施專利技術的研發人員;

4.具備實施專利技術的基本物質條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實施場地,有必要的設備,一定的自有資金)。

第八條專利實施資金的申請實行隨時申請,集中審理。

申請單位應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申報書”,並提供相關專利技術文件,出具市政府委、辦、局,區、縣、政府專利管理部門的意見書。

每年6月1日起審理上年6月1日至當年5月31日期間收到的申請。

一個專利項目隻能資助一次。

第九條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初審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調查和專利檢索,提出立項評估報告,報市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再進行審批並給予答複。

從開始審理到最後答複應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市知識產權局與被批準使用專利實施資金的單位簽訂“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合同書”,並給予資金支持。支持的額度,除重大專利發明外,實用新型專利不超過20萬元;發明專利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專利實施資金必須按項目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在合同所規定的使用範圍內列支,否則市知識產權局有權收回該項資金。

由於專利實施資金使用單位執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市知識產權局有權終止合同,並收回全部或部分專利實施資金。

第十二條專利實施資金實行按項目進展情況分期撥付,年度管理的原則。合同執行期間,專利實施資金使用單位應每半年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並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報告書”。

第十三條合同期滿後,資金使用單位應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驗收申請書”,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檢查、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後,合同雙方簽章。市知識產權局對所撥付的專利實施資金予以一次核銷。

第十四條專利項目實施資金的撥付與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資金管理辦法,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稅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幹規定的通知

京地稅企[2001]694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市地稅局各分局:

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幹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根據《通知》有關規定製定《北京市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等稅收政策實施辦法》,請一並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支持高新技術

成果轉化項目等稅收政策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幹規定的通知》,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對所獲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市地稅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授予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榮譽稱號名稱和具體獎勵名單、獎勵項目以及獎勵額度等內容的文件執行稅收相關優惠政策。

市地稅局自接到市政府文件後十五日內,將文件轉發至各有關區縣分局執行。

納稅人持有關材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後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含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發生的研製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10%(含10%)以上,可再按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盈利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文件的規定,於年底以前,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複印件)、年檢複核證明等材料,並填寫《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審批表》(附後)一式三份,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逾期不再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報送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審批表》三十日內,對表中有關內容計算審核,並將審批結果返給企業一份。企業在年終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據此調整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條高新技術企業(含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專利所發生的費用,經稅務部門批準,可在兩年內攤銷完畢。

高新技術企業購買的先進技術和專利,須經市級以上科技或知識產權部門對“先進技術和專利”進行認定,並出具相關證明。

企業購買先進技術和專利,在購買費用發生所屬年度內,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複印件)、年檢複核證明、先進技術和專利認定證明、購置先進技術和專利發票等有關資料,並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先進技術和專利稅前扣除審批表》(附後)一式三份,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主管稅務機關自接到申報材料後十五日內審核完畢報市稅務部門審批。

市稅務部門自接到區縣局審核意見後三十日內審批完畢,並將審批結果返給企業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各一份。企業以審批表為依據,所發生的費用在購置當年及次年兩年內攤銷完畢。

企業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資料或未在購買年度內申報的,稅務部門不予受理。

第五條對各類組織和個人(含外商投資設立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外籍人員),在本市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凡符合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

具體辦法按照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0]866號)文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科研院所轉製為企業的,在國家規定期限內享受免征屬於地方收入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具體程序按照市地稅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委關於市屬技術開發型科研院所轉製意見的通知》(京地稅企[2000]288號)文件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稅局、市國稅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