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創業孵化體係建設綱要
(市科委2001年4月11日)
首都創業孵化體係是“首都二四八重大創新工程”的主要內容之一。它由各類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投資機構組成,其目的是為創業者提供一個優化的局部環境,促進初創階段的小企業快速增長。
一、指導思想
建設首都創業孵化體係的指導思想是: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十五”期間產業結構調整,在政府的引導和支持下,運用市場經濟規律,集成資源,把孵化服務機構、創業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其他資源有機組合成完整的體係。堅持增加數量與提高質量並重的原則,突出特色,注重實效。通過機製創新,增強孵化器自我發展的能力,完善服務職能,提高孵化效益。
二、發展目標
首都創業孵化體係的發展目標是:到2005年,初步建成以綜合孵化器、專業技術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為核心,其他類型孵化器共同發展的創業孵化體係。孵化器的總數達到100家,孵化場地總麵積達50萬平方米,在孵企業及項目不少於5000家(個),孵化出800家具有首都特點、能夠參與國際競爭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一批創新型企業家。建設孵化器信息平台,實現孵化體係資源共享。孵化器自身建立的種子基金總額達到10億元,在孵企業吸引各種投資50億元。孵化器的服務功能完善,可對在孵企業進行全過程服務。
三、重點工作
(一)鼓勵和支持新建、改建一批孵化器。重點支持國有企業、科研院所、民營科技企業、外資機構及其他社會力量創建各種類型的孵化器。重點支持建設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科技園和軟件、集成電路、生物醫藥、新材料等專業技術孵化器的建設。
(二)完善孵化器的服務功能,為在孵企業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技術、信息、人才、財務、金融、法律等全方位的服務。
(三)加快孵化器管理體製創新,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符合創業孵化服務事業發展規律的孵化器管理體製。在以政府為主導的孵化器中,逐步建立理事會監管下的主任負責製,規範管理。在孵化器內部建立期權激勵機製,增強其經營活力和持續發展能力。
(四)鼓勵民間資本、外國資本和各種風險投資機構投資孵化器建設。協助企業開辟多種形式的融資渠道、開展多種形式的融資服務,幫助企業取得各種專項資金支持。
(五)加強創業孵化管理培訓和創業服務人才隊伍的建設。通過組織不同形式的培訓班、到創業企業掛職鍛煉等多種方式對孵化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孵化器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和業務水平。同時選拔一批年富力強、綜合能力強和素質較高的人員充實孵化器管理隊伍。
(六)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通過人員互派互訪、舉辦國際論壇、引進國際風險投資、國內外合作孵化等活動,推動孵化器的國際交流和國際合作。
四、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孵化器的指導、考核,製定可行的評估指標,並通過資質認定和考核等方式,規範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
(二)發揮北京創業孵育協會的作用,通過構建工作平台、舉辦各種論壇、辦培訓班等方式,充分發揮協會的行業管理和協調作用。
(三)加強孵化器運營機製和運營模式等方麵的理論研究,建立孵化器績效評價體係,為孵化器的發展提供理論指導。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關於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
專項獎勵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科政發[2001]165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於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關於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實施意見》,激勵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促進北京市軟件產業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認定的軟件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並擔任企業部門經理以上職務,年薪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連續任職時間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薪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連續任職時間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技術人員。
第三條市科委每年將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本市軟件產業人才發展狀況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的認定標準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專項獎勵用於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本市第一次購買商品房、購買汽車和以現金出資在本市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或給本企業增加資本金的投入。
第五條專項獎勵標準最高為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本人上年已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的80%,可當年獎勵,也可累計幾年集中獎勵。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離開本市軟件企業即停止給予專項獎勵。
第六條辦理專項獎勵需填報《專項獎勵申報表》,並同時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軟件企業證書》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的最高學曆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或職務聘書;
3.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或有效護照);
4.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繳納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所得稅完稅證明,或企業財務部門出具的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所得稅代扣代繳證明;
5.購房或購車發票原件和複印件,或工商管理機關出具的投資證明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第七條專項獎勵辦理:市科委委托市軟件行業協會負責受理。每年由軟件企業向市軟件行業協會報送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和《專項獎勵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初審合格後,由市科委審核批準。軟件企業集中到指定的中介機構辦理現金撥付。辦理時間為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
第八條專項獎勵辦理機構要建立軟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個人賬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複核審查。專項獎勵辦理機構可從專項獎勵經費中提取2%,作為管理費用。
第九條軟件企業要據實提供上報材料,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追回獎勵,並取消軟件企業資格。市科委設立投訴電話,號碼為66153424。
第十條市財政局負責監督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科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關於印發《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及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科高發[2001]36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文件和《關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火字[2000]120號)的文件精神,北京市製定了《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二○○一年七月二日
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文件和《關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火字[2000]120號)文件,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按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條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範圍:
(一)電子與信息技術
(二)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三)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四)先進製造技術
(五)航空航天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