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當年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十二、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從事軟件著作權轉讓業務和軟件研製開發業務,比照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
十三、經市政府批準轉製為企業的科研院所,截至2004年底以前,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
十四、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所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之後兩年減半支持。經認定的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之後三年減半支持。對上述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80%用於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20%納入技術創新資金集中使用。
十五、鼓勵各類企業建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各類企業自辦或與高等院校、研究機構聯合組建的工程或技術研究中心以及企業技術中心,經認定後,可對其主要研究開發項目從科技經費中給予資助。
十六、經市科委認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業,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所繳納各項稅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財政專項資金作為孵化器種子資金,用於孵化基地建設和在孵企業的項目貼息、投資和補助撥款等支持。
十七、對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自2001年起五年內,其當年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建或購置的生產經營場地所繳納的房產稅,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財政專項資金全部用於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
十八、高新技術企業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實際發放的工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據實扣除。
十九、對經認定在國家及市政府批準建立的開發區內直接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並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75%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費”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減半征收。高新技術企業用於經認定的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新增用地,免征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該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四源費”,減半征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但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用於非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須全額補交減免費用。
二十、鼓勵發展與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相關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多樣化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
對經認定的在本市注冊的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有重大貢獻的中介服務機構,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
二十一、對政府資助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凡在規定期限內未有效開展轉化工作的,將暫停對該項目的政府資助。對屬應用性研究開發範疇而未進入實際應用階段的科技成果,一般不予受理申報市級科學技術獎勵。
二十二、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建立社會化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製度。由高新技術企業中的科技開發、經營管理人員申報,經評審機構評審合格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可破格評定專業技術職務。
二十三、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中進行激勵機製試點。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後,試點企業從近年來國有淨資產增值部分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股份,獎勵本企業在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試點企業要製定試點方案,按照其產權關係,根據現行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後實施。
二十四、進一步發揮現有風險投資機構和擔保機構的作用,鼓勵民間資本建立創業投資機構和擔保機構。本市注冊的風險投資機構,對本市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投資超過當年投資總額70%的,其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
中關村科技園區內政府出資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發生貸款擔保代償損失時,可申請財政資金補償,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五、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經委、市教委和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等部門要每年統一製定高新技術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培訓計劃,委托國內外高等學校或機構組織實施。
二十六、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作用。通過預算控製、招投標等形式,凡納入本市市級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對於同類產品,優先采購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的產品。
二十七、本規定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十八、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6日發布並執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京政發[1999]14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的通知
京科政發[2001]65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幹規定》,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在本市實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不受所有製和技術發源地的限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是指在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研究與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實現產業化的項目。
第四條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工作按照科學、公正、簡便的原則。經認定的項目享受本市規定的有關優惠。
第五條成立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由市科委、市計委牽頭,負責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工作。
認定小組下設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工作。包括:
1.受理項目認定申請,受認定小組委托組織專家評審;
2.受認定小組委托,定期公開發布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名單,同時將名單報送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3.受理企業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申請,計算、提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科技中介機構、孵化基地、風險投資機構應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數額,將彙總清算結果報市財政局;
4.辦理財政專項資金轉撥手續。
第二章認定標準
第六條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技術水平應屬國內先進,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技術水平應屬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
申請認定的項目應為在本辦法實施以後新建的項目。
第七條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應符合《北京市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的範圍。
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應符合下列範疇:
1.網絡設備與技術;
2.軟件產品;
3.第三代數字移動通信係統;
4.高清晰度數字電視係統;
5.生物工程及新醫藥;
6.現代中藥;
7.現代農業技術;
8.大規模集成電路;
9.新型半導體、膜等新材料;
10.納米技術及納米材料;
11.新型電池及清潔燃料車;
12.環保新技術;
13.航空航天技術;
14.先進裝備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