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現代農業技術
(七)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八)環境保護新技術
(九)海洋工程技術
(十)核應用技術
(十一)與上述十大領域配套的相關技術產品,以及適合首都經濟發展特點的其他高新技術及其產品。
市科委根據國家科技部發布的高新技術範圍和本市的具體情況,對高新技術範圍和高新技術目錄適時進行補充和修訂並定期公布。
第五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單純的商業貿易除外。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四)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五)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占總投入60%以上。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並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
第六條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登記表》(含法人簡曆、職工登記表、高新技術及產品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科技人員學曆或職稱證明複印件;
(五)企業業務可行性分析報告;
(六)高新技術及產品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認定的企業可通過指定網站填報《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也可到各園區管委會、區縣科委領取填報材料。
第七條市科委授權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及豐台科技園管委會、昌平科技園管委會、電子城科技園管委會、亦莊科技園管委會,對各區內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認定、複核。申請認定的企業,須向各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園區管委會審核認定後,由市科委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中關村科技園區外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須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區縣科委提出申請,經區縣科委審核後,報市科委批準並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第八條市科委會同各園區管委會、區縣科委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兩年進行資格複審,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合格者,頒發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第九條對企業集團(總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公司)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應分別審查、認定。
第十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並、分立、轉業、遷移的,需對其進行重新認定。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及北京市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
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幹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2001]3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幹規定》已經第115次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幹規定
為大力推動並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加速本市科技發明、技術專利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鼓勵科技成果的擁有者將高新技術快速轉移到產業應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推動傳統產業的優化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幹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一、本市對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實行認定製度。市政府指定專門機構,對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認定,並為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提供“一站式”服務。
凡在本市登記注冊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均可享受本規定的有關政策。
二、市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鼓勵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一)市政府設立技術創新資金,用於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由市財政局、市科委、市計委、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等部門以及政府出資引導設立的投資機構,多渠道籌資,以市場調研投入、項目開發、風險投資、貸款貼息、貸款擔保等方式,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二)市政府設立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資金,用於鼓勵本市組織和個人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對申請國內外專利的組織和個人,可給予一定的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補貼;對具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實施項目,可一次性給予一定的專利實施資金支持。
(三)市政府建立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中關村科技園區內基礎設施建設和高新技術成果項目轉化。
三、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繼續加大對科技的投入。“十五”期間,本市科技經費年增長率不低於20%,重點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產學研聯合實施項目。
(一)市經委、市科委每年從技術改造資金、結構調整資金和科技三項費用中,安排不低於50%的資金,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產學研聯合實施項目給予貼息、資本金注入及科研開發補助撥款等支持。
(二)市科委、市人事局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資助留學人員在本市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攜帶高新技術成果來本市轉化和創業。
四、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的外省市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經市人事局批準,給予《工作居住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證》工作滿三年的,經用人單位推薦、有關部門批準,辦理調京手續。
受聘於中關村科技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獲得學士及學士以上學位的應屆畢業生,可以直接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五、鼓勵留學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來本市實施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凡獲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在本市設立企業(注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經市人事局認定和市外經貿委批準後,市工商局可按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登記注冊,並享受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六、鼓勵各類人員通過專職、兼職等形式在京創辦科技企業或到企業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實行人員競爭上崗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允許離崗人員在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回原單位競爭上崗,保障重新上崗者享有與連續工作的人員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七、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所獲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製企業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應當依法對研究開發該項科技成果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可從技術轉讓所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可在項目成功投產後,連續在三至五年內,從實施該項成果轉化的年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獎勵,或參照此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采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轉化的,也可以用不低於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0%的股份給予獎勵,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應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十、高新技術企業研製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當年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為此所購置的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試製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的費用,可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專利所發生的費用,經稅務部門批準,可在兩年內攤銷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