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起草澳門基本法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是“一國兩製”。
421.什麼叫“一國兩製”?
答:即“一個國家,兩種製度”。
一國兩製,具體說,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在內地實行社會主義製度,在香港、澳門、台灣實行資本主義製度。在“一國兩製”下,中國仍然以內地的社會主義為主體,但允許香港、台灣、澳門等區域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兩種製度在一國之內和諧共存,既達到國家的統一,又利於不同地區的發展,有利於中華民族走向繁榮富強。
422.“一國兩製”是如何提出的?
答:“一國兩製”的構想最初出現在全國人大《告台灣同胞書》和葉劍英委員長關於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9條方針中,後由鄧小平同誌正式使用“一國兩製”這一提法。
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和1981年9月30日葉劍英委員長就實現祖國和平統一提出的9條方針,明確表述了“一國兩製”的構想。1982年9月,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在會見來華訪問的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時,正式使用“一國兩製”的提法,明確提出可以用“一個國家,兩種製度”的方法來解決曆史遺留的香港問題。
423.起草澳門基本法的依據包括幾個方麵?
答:包括三個方麵:①法律依據是我國的憲法;②政策依據是我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③依據澳門的實際情況。
424.具體說明起草澳門基本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製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就是按照“一國兩製”方針起草澳門基本法的法律依據。
425.澳門基本法和憲法有什麼關係?
答:①憲法是澳門基本法的立法依據;②澳門基本法是對憲法的具體化、法律化;③憲法是澳門基本法的保障。
426.為什麼要製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答:製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為了把中國政府對澳門的方針政策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427.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位如何?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整個法律體係中最基本和居主導的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一國兩製”的方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基本政策法律化的具體形式。在特別行政區的整個法律體係中,它處於基本和主導的地位,特別行政區一切本地法律都以基本法作為最高準則。在特別行政區內,基本法具有最高權威。
428.澳門基本法是怎樣闡述葡占澳門的過程的?
答:澳門基本法的序言說:“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占領。”
429.《基本法》的第一條規定是什麼?
答:基本法第一條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430.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哪些自治權?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431.澳門回歸後,中央政府是否會派人去管理澳門?
答:澳門回歸後中央政府不會派任何人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工作。
澳門回歸祖國後,將實行“澳人治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
432.澳門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製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其中“五十年不變”
的含義是什麼?
答:“一國兩製”是一個長期的戰略方針,“五十年不變”的中心意思就是長期不變。
433.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是什麼?
答:中文和葡文。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
43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有哪幾類?
答:有四類:①基本法;②澳門原有法律中不與基本法抵觸的部分;③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④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並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435.在什麼情況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答:隻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製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436.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對哪些行為無管轄權?
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437.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哪個機構?
答: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438.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哪些人可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如何參與?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方式是通過當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中國對澳門恢複行使主權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將成為國家的主人,享有一個主權國家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439.中央政府的各部門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部門是否有直接領導關係?
答:沒有直接領導關係。1999年12月20日起,澳門實行“一國兩製”、高度自治,中央所屬各部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相應部門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440.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麵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處理同內地相應的組織和團體的關係的原則是什麼?
答:互不隸屬、互不幹涉、互相尊重。
441.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由誰批準?
答:須征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
442.1999年12月20日以後,全國人大能否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為什麼?
答:不能單方麵直接立法。因為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中國恢複對澳門行使主權後,全國人大不能單方麵對澳門的內部管理事務直接立法,因為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自己的立法權。當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且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在征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可將法律發回,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對於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作出增減,但也須先征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
443.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哪些行為?
答:(1)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2)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3)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係。
444.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是指什麼人?他們是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指的是“有資格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45.隻有中國公民和葡萄牙人有資格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對不對?
答:不對。
除符合基本法規定的中國公民和葡萄牙人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及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7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以及他們在澳門出生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都有資格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