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澳門與內地的關係(二)(2 / 3)

446.1999年後中國籍與非中國籍澳門居民的政治權利有什麼區別?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正、副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等必須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隻有中國籍的澳門居民,才可享有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和被選舉權。非中國籍居民則不享有上述政治權利。

447.葡萄牙裔居民的利益、習俗和文化傳統受到保護和尊重,體現在基本法的哪些方麵?

答:體現在永居權資格、立法會議員資格、官方語文、文物保護、文化教育及宗教信仰等許多方麵。

澳門基本法規定應依法保護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尊重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

(1)基本法關於永久性居民的規定,充分照顧到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明確規定,在澳門出生或住滿7年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均可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從當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來看,基本法對葡萄牙後裔居民參選立法會議員沒有任何限製,即使葡萄牙後裔居民持有外國護照,他們仍可以參選立法會議員。

(3)葡萄牙後裔居民,有與其他居民不同的母語葡語,基本法規定葡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這使葡萄牙的文化能繼續在澳門保留下來。同時也是對土生葡人合法權益最有力的保護。

(4)基本法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依法保護名勝古跡和其他曆史文物。澳門的許多文物、古跡,都記載著葡萄牙在澳門的存在,反映和體現了葡萄牙的文化、傳統及風俗習慣。保護在澳門的曆史文物,就是對葡萄牙後裔居民習俗和文化傳統的尊重。

(5)在文化教育方麵,基本法規定各類學校可以繼續開辦,這就使澳門的葡文學校得以繼續存在,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後代可以繼續學習葡文,同時也使葡萄牙後裔居民的文化傳統可以繼續保留。

(6)在宗教信仰方麵,基本法規定保護澳門居民在宗教方麵的一係列權利和自由。葡萄牙後裔居民普遍信仰天主教,基本法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保證了天主教等宗教組織可以繼續在澳門從事宗教活動;天主教會所辦學校可以繼續開辦;天主教會的財產權益依法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保護。

此外,中國政府已明確表示,葡萄牙後裔居民仍舊可以保留葡萄牙國籍,保留其葡國公民的地位。這些都體現了對其習俗和文化傳統的尊重,對其利益照顧。

448.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地位是什麼?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具雙重法律身份: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

449.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是什麼?

答:年滿40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除了年滿40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外,還規定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450.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何產生?

答: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451.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主要職權是什麼?

答:①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②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③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④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主要官員職務;⑤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等等。

452.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什麼性質的機關?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453.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何產生?

答:立法會議員一部分由直接選舉產生,一部分由間接選舉產生,還有少數由行政長官委任。

454.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主要職權是什麼?

答:①依法製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②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決定稅收,批準由政府承擔的債務;③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④彈劾行政長官的權力;⑤有權提出對終審法院法官免職的建議;⑥其他權限。

455.法案經立法會通過後立即生效嗎?

答: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90日內提出理由並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

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製約關係。

456.行政長官在什麼情況下可解散立法會?

答:①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②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為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征詢行政會的意見,解散時應向公眾說明理由。行政長官在任期內隻能解散一次立法會。

457.行政長官在什麼情況下必須辭職?

答:(1)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2)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2/3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在30日內拒絕簽署;(3)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458.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是什麼性質的機構?

答: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459.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如何產生?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

460.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反貪汙機構是什麼?對誰負責?

答:是獨立工作的廉政公署。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

461.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哪幾級機構?

答:設司、局、廳、處四級。

462.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的任職資格是什麼?

答: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463.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哪些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申報財產?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及立法會議員。

464.澳門特別行政區設哪幾級法院?

答:設立三級法院: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

465.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哪個法院?

答: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466.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如何產生?

答: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467.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院長如何產生?

答: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必須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終審法院院長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468.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檢察長及檢察官如何產生?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

469.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檢察院是否接受行政長官的領導?

答:不接受行政長官的領導。司法獨立,是基本法確立的一個重要原則。基本法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隻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幹涉。

470.澳門特別行政區市政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市政機構的職責是: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麵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谘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