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護生命安全的原則
保護案主的生命安全是社會工作者的基本和首要原則,因為案主的生命安全相對於案主的其他困難來說是最重要的。如果案主因為信賴社會工作者而說出他計劃傷害夥伴的想法,在這類情況中,案主夥伴的生命將合理的優先與案主的自決權和隱私權,盡管這些行為違背了尊重案主隱私、自由和保密的原則。但是一個人的生命、生存權應該優先於他們自己的其他權利。
(二)平等機會的原則
“平等機會原則”是指社會工作者在工作實務中麵對情況相似的案主就相同的對待,麵對情況不同的案主就不同的對待,以現實社會工作中的公平和正義。社會工作者應該自覺地意識自我,在麵對自我的偏見上需要有明確的認識,提供給案主的需要和資源服務應該考慮其是否應得。社會工作者必須保持專業的客觀性,通過“感情中立”的控製,把公正公平的尺度加給案主。同時,社會工作者應該遵從個人的差異、以社會工作者個人的價值觀來看,可能是越軌的行為,但是從不同的社會經驗上來看,就有可能是恰當的行為。尊重這些不同的社會經驗和生活觀對增強社會工作的有效性是極其重要的。
(三)案主自決原則
社會工作者在尊重案主的價值和尊嚴下,應該提供給案主認識自身潛能機會,幫助案主在當時的情況下做出相應的分析,鼓勵案主自我做主和自我決定的工作原理。但是這一原則的實施也是有條件的,在案主在自決的過程中,並不意味著可以傷害他們或自己的生命。案主自決意味著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不應該形成不平等的指導和被指導的關係。社會工作者的工作應該是幫助案主發現問題的根源,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案,提高案主自我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最小傷害原則
如果案主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要迫不得已對案主實施傷害的話,那麼就要選擇一個最小的、最容易恢複到原來生活狀態方案來進行。但是這個原則是有條件的,即使任何所允許的強製都是有限的強製,而且某種情況中被允許的強製一定要經過民主的過程來進行。可以允許社會工作者在一定的程度上強製案主泄露要傷害其夥伴的事實,但是這種強製應該以不傷害案主本人的身體健。
五、結論
當前我國社會的轉型帶來了文化的多元化,弱勢群體如何在多元的文化社會裏保護自己的利益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通過國家政策幹預的措施來處理轉型導致的社會問題往往比較困難。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得知實踐倫理價值的社會工作者們很難在倫理守則和現實利益麵前尋求平衡,這就需要我們除了提升對社會工作倫理的理論和實證研究之外,還要讓社會工作在本土化的過程中獲得本土文化的支持,讓飽受西方文化影響的社會工作在本土文化的滋生下生根發芽,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工作倫理價值規範,去指導社會工作者的助人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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