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探究社會工作實務過程中的倫理困境及其價值衝突(2 / 3)

(二)專業的保密性原則

案例二:社會工作者小強在與案主交談完之後,就向身邊的同事談起案主的情況,談話之餘就將案主的很多隱私性的信息作為他們之間談笑的話柄。後來,小強因為泄露案主的信息而受到了機構的處罰。

社工人員應尊重案主的隱私,在專業服務過程中所獲得的資料應予以保密,不能向任何人或組織暴露案主的事情,除非是直接與司法有關的問題,這是社工非常強調的專業價值倫理。然而,社工小強在與案主建立關係的過程中並沒有遵循這一原則,而是將案主的隱私作為了同事間的談資,當然他也為此付出了相應的代價。在從事社會工作實務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很難在保密與泄密之間尋求平衡,比如為了保護第三者,為了切實保障案主的權益,社會工作者必須回應法庭的要求,以及麵對未成年子女父母的監護權等時,社會工作者就麵臨著為案主保守秘密、維護其隱私權,還是違反對案主的承諾、揭露案主的某些資料或是信息的兩難選擇。

(三)社會工作者學會處理自己的“反移情”

案例三:在QQ網絡交流的過程中,有一位以前的同學對我說過:“哥哥,你們不要走,你們走了,我會很難過,我看到你,就像看到我的親哥哥……”。

工作人員因為自身的需要或者平時生活中的重要客體關係而對服務對象產生的移情被稱作“反移情”。當工作人員發現某個孩子特別可愛,特別像自己的弟弟妹妹,所以給予了他(她)過多的關注,就是工作員反移情的體現。在專業關係中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情感的投入是必需的,但過度的情感投入和反移情是專業倫理所不允許的。所以,社工人員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要盡量避免出現反移情,當我們麵對孩子們的依戀而有了感動,有了不舍,甚至有了自責地時候,需要尋求專業督導進行及時地調整,這也是專業倫理所要求的。

三、社會工作中的價值衝突

(一)專業倫理與法律、法規的兩難衝突

社會工作者與社區組織者有時會麵臨社會法律、法規的不公正情形,此時社會工作者就會麵對是要堅守自己的職責和倫理原則還是遵守法律、法規的困難抉擇。雖然大部分情況下,社會工作者通常都會認為要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進行工作,但有時也會遇到某種特殊或例外的情況,如為了避免造成傷害或是為他人抗議社會的不正義抑或是為了追求更高的善,社會工作者會對法律、法規提出質疑或是挑戰。

(二)文化、宗教觀念的差異

從西方引進的社會工作,在文化、宗教上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在社會工作的實踐工作中,經常會因為文化、宗教的差異導致一些價值衝突。一個有信仰的社會工作者,在有的時候不得不去幫助一位其他宗教信仰的案主或者是對他的宗教持褻瀆態度的案主。如何去麵對文化宗教上的差異,這是一個嚴峻的問題。

在對待文化、宗教問題上的原則是:尊重各名族、個體宗教文化上的差異。例如,在孤兒被允許什麼樣的家庭收養的問題上,如果同意女同性戀的家庭,那麼男同性戀的家庭可不可以,在這類問題上,對同性戀持有不同態度的社會工作者,處理這類問題的方式也會不一樣。一個厭惡同性戀的社會工作者可能會阻止這樣家庭收養孩子,這樣的阻止一般是非公開性的。對同性戀持有平等態度的社會工作人員則會認為這種阻止行為與社會工作“平等對待所有人”的倫理守則相違背,且構成了對同性戀權利的侵犯。

四、社會工作實務過程中的倫理抉擇

社會工作者常常存在於各種矛盾關係中,他們不得不麵對各種各樣的困境,在實際的實務過程中,他們很難根據社會工作的倫理守則做出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又符合各方麵利益的選擇。根據專業社會工作倫理價值自身內部的社會價值、目標價值可以有以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