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的影響(2 / 3)

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締約國一方的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沒有維持一個常設機構,那麼締約國另一方將不得對該居民在其國內所取得的營業利潤根據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進行征稅。而對於是否存在常設機構,各國一般采取營業場所標準和代理人標準來認定。電子商務具有虛擬性、非中介性、無紙化和無國界性等特點,一般來說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或代理人。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究竟如何確定其常設機構或者說如何確定所得來源地已是擺在國際稅法中的一個迫切的問題。

首先,電子商務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市場上,企業隻要通過服務器維持一個網址而不再需要在他國設立有形的場所或授權代理人即可實現完整的商業循環。其次,服務器和網站具有可移動性的特點。如果將服務器所在地作為營業場所,企業可以較容易地將服務器轉移到避稅國從而減少稅收獲取更大的利益。並且網站隻是一種計算機程序並非有形場所或設施,不符合各國稅法上營業場所的構成要件。所以,傳統的認定原則已不適用於電子商務,當前我們需要在國際稅法上重新確定有關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來源地所得認定標準。

本文認為,對於電子商務交易所得來源地的確定可以從兩方麵入手,大體來說有兩種方案比較可行。一種是采取消費行為發生地征稅方式,即將消費地點作為來源地。畢竟相比之下消費者使用的信用卡簽發國比銷售者或者網址所在地更具確定性。另一種方案是通過網址確定來源地(不管服務器所在地在哪個國家),但這裏的網址有存續時間以及功能上的要求。即網址的主人在一個國家通過該網址進行電子商務交易需達到一定時間,例如達到六個月或一年以上,且該網址具有完成全部交易環節的功能。通過網址確定來源地可以有效避免銷售者通過轉移服務器來規避繳稅。這兩種方案都有各自的優缺點,國際稅法上究竟應采取哪一種還需根據各國的稅收政策經濟目標來確定。

(二)居民稅收管轄權

居民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基於納稅人與征稅國存在著居民身份關係的法律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一國根據居民稅收管轄權對納稅人來源於居住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即居民要承擔無限的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交易的發展對傳統稅法上的居民稅收管轄權概念造成了衝擊與挑戰。

征稅國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是納稅人居民身份關係事實的存在。因此,對納稅人的居民身份的確認是各國居民稅收管轄權的重要內容。在各國稅法實踐中,采用的確認自然人居民身

份標準主要包括住所標準、居所標準、居住時間標準、主觀意願標準;確認法人的居民身份標準主要是注冊成立地標準、實際管理和控製中心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等。各國采用這類性質的標準作為要求自然人和法人承擔居民納稅義務的標準,其理由在於這些客觀事實的存在可以較清楚地表明自然人或法人與征稅國存在較為密切的人身和財產關係。但是,在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時代,自然人或法人卻可以通過某種虛擬的方式與客戶進行經濟交往從而達到與實際居住或將機構設在征稅國內同樣的效果,這些認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適用於電子商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