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的影響
法製天地
作者:程潔
【摘要】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給我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了巨大便利,然而其特有的虛擬性、非中介性、無紙化和無國界性等特點也給國際稅法的傳統法律概念和規則的適用帶來了不小的挑戰和衝擊。本文試從電子商務交易所得的性質以及稅收管轄權兩個大的方麵闡述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的影響。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國際稅法
一、關於電子商務交易所得在國際稅法上的定性問題
目前各國稅法基於稅收政策的需要對不同類型的所得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和征稅方式,一項收入究竟是屬於營業所得、勞務所得亦或是投資所得對於納稅人繳納稅收的多少,繳納的地點方式以及雙重征稅協定的適用都有很大影響。因此,對於各項收入的定性問題在國際稅法上就顯得尤為重要。
在各國所得稅立法實踐中,對納稅人的有關所得和收益的定性識別,往往是依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形式來認定。例如,納稅人出售自己製造經營的商品給他人所取得的對價收益構成營業所得;提供自己的有形財產給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屬於租金收入;轉讓專利、商標和專有技術等無形財產的使用權而取得的報酬通常構成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卻使所得定性問題變得比較艱難。其將原先以有形形式提供的產品轉變為數字化信息進行傳遞,書籍、報刊、音像製品等有形商品以及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各種谘詢服務等無形商品都可以直接經過網絡傳送,此時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形式來認定所得性質的方法則難以適用。舉個例子來說,軟件公司認為他們賣軟件是在銷售貨物,購買者是在買一件供自己使用的產品,所以應被認定為貨物銷售所得。但是從知識產權法和版權法的角度看,軟件的銷售被當做是特許權使用的提供。同理,出版商向其他國家的客戶提供電子書,客戶通過計算機下載閱讀,此時出版商獲得的收入究竟是銷售收入還是勞務報酬也不置可否。
所以從當前情況看,應盡快在國際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交易所得的性質。歐盟研究關鍵稅收問題的技術小組,就網上交易所得類型的確定起草了一份報告,列舉了一些網上交易。其中網上訂購、下載數字化產品並進行複製以用於商業目的等被確定為特許權使用所得,網上訂購非數字化產品、網上廣告等被確定為經營所得,但其並沒有明確網上訂購、下載數字化產品但並不用於複製僅用於使用的所得之性質。本文認為,結合稅收的目的以及傳統規則來看,將網上訂購下載數字化產品僅用於使用的所得視為貨物銷售所得更為可取,畢竟這種方式和傳統的貨物買賣方式僅僅是手段不同而並沒有本質的區別,就如同一個人去實體店買書籍和在網絡上購買電子書其目的即所帶來的效益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另外,為了解決電子商務交易所得的定性分類困難給各國所得稅製和雙邊稅收協定適用造成的問題,經合組織稅務委員會於2001年發布了其下屬的技術谘詢組作出的題為《電子商務交易所得的稅收條約定性問題》的研究報告,提出了其在稅收協定上的定性分類建議。我們可以沿著這些思路,根據國家的稅收政策和目的,將電子商務交易的各類所得之性質在國際稅法上確定下來以使得電子商務交易所得在國際稅法上更具有明確性。
二、關於稅收管轄權問題
(一)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條件是作為征稅對象的納稅人的所得與征稅國之間存在著經濟上的源泉關係。所以,關於所得來源地的識別認定就成為各國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重要內容。目前各國所得稅的立法和實踐對不同種類所得的來源地采用的判定標準和原則並不完全一致,例如對於非居民納稅人的跨國營業所得,各國通常采用常用機構原則、獨立企業原則、實際聯係原則和引力原則等來防止或減少國際雙重征稅;對於非居民納稅人的勞務所得,各國一般采用勞務提供地標準、勞務所得支付地標準、勞務合同簽訂地標準來確定所得來源地。本文主要通過常設機構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適用與否來闡釋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