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的影響(3 / 3)

一方麵,從確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角度來看,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和交易的瞬時性,個人可以通過某種電子方式的存在達到與實際居住同樣的效果。比如經營者通過網絡一直在A國從事經營活動,也就是說在電子方式上長期居住在A國,但經營者本身又居住在B國,此時按照傳統稅法的認定標準A國是不能將其界定為居民的;另一方麵,從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角度看,無論是總機構所在地還是注冊成立地都是客觀存在的實體,而電子商務是通過網絡虛擬進行的,服務器也不具有固定性和穩定性,可以隨意變動轉移,納稅人將服務器轉移到避稅國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另外,利用先進的互聯網技術,企業可以通過視頻會議等形式召開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無需將高層人員聚集於某一特定地點就可以作出決策,在這種情形下,傳統的法人實際管理與控製中心地顯然也不再適用。

因此,我們應盡快在國際稅法上明確電子商務交易中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認定標準來維護並促進稅收公平,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在電子商務廣泛發展的今天,居民通過某種電子方式的存在來進行交易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此時我們應重新考慮到底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有資格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總得來說,如果對這類電子居民僅僅根據傳統稅法規則主張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的,所以我們有必要重新確立認定標準。本文認為,或許我們可以借鑒前述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認定標準之一,也就是根據網址而不是服務器或經營人個人的地理位置來確定居民身份,但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不同的是,居民稅收管轄權對網址在一國的存續時間要求更長,例如需達到3年或5年以上,同時要求經營人通過該網址實施了其全部或部分的經營性活動並獲得了一定金額的利潤。當然了,這種方案的使用與否還是要考慮本國的稅收政策和目的,不可盲目。

除了以上所述外,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傳統國際稅法中的征稅對象、納稅地點、稅收主體身份等要素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使得現行稅法要素的概念及認定規則難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總之,無論試從稅收要素這一微觀層麵看,還是從稅收管轄權這一宏觀層麵說,傳統的國際稅法概念都不得不進行更新和完善。而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和技術、數字化產品的進口大國,應加強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研究並盡快製定出可行的方案來更好地維護國家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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